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仙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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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仙政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仙桃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

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支持仙桃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要求,承接好省住建厅委托下放的建筑业资质审查工作,优化资质审批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推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机制。

(二)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三)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千万元以上,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优先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四)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中小企业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五)建立司法维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建筑业企业司法纠纷,保护建筑业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一)加强重点企业培育。对在本市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列入仙桃市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建立‘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同时,指导中小型建筑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和壮强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小型特色建筑企业。

(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部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标段,支持各类企业依法独立或联合参与投标,鼓励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筑业企业。

(三)帮助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支持建筑业企业获取相关证书,提升建筑业企业软实力。

(四)参照本地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智能建造研发生产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建筑业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帮助建筑业企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银保监局仙桃监管组)

五、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一)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

(三)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

(四)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银保监局仙桃监管组、市法院)

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银保监局仙桃监管组)

(三)对已冻结账户,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

七、推行绿色智能建造

(一)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创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对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建筑物外墙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将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动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现场多方联动的“智慧工地”,项目现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八、加快建筑人才培育

(一)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协调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子女就学问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九、支持开拓市外市场

充分发挥仙桃市建筑业产业联盟作用,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对赴外地承接业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诚信证明、保证金(保函)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业务时提供简便快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仙桃市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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