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陆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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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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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府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安陆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九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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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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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资源配置,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工业化用地保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工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高效利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差别化供地。

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产业类型、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有偿使用类型及年限。弹性供应工业用地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坚持系统化改革。

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灵活出让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坚持集约化管理。

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

构建弹性供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申请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是指出让人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具有被列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用途、拖欠土地出让金等情形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四、土地供应方式及价款

(一)灵活确定出让方式。

1.采取长期租赁的,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2.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首次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转为出让用地时,租赁与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3.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在产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产业类型、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设定有偿使用年限,弹性年期出让年限设定不低于10年。

(二)依规评估地价及测算租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将拟弹性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评估,结合实际出让(租赁)年限进行年期修正,评估出工业用地租让总年期使用权价格及年租金价格后,由市政府或土地出让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起始价或底价。

1.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2.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3.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弹性年期方式出让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市场评估价)。

4.采取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的,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形式的总年期出让(租赁)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扣除合同约定应缴纳的租金,剩余部分保证金退还竞得人。先租后让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转为出让时,出让金缴纳标准按竞得土地确定的租让总年期地价总额扣除已缴清租金的差价确定。

五、供地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科学编制供应计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公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弹性供应方式、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出让(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和其他条件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出让(租赁)文件,并在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

(三)组织实施出让(租赁)。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程序严格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四)规范签订合同和协议。

交易成交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人(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让人、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让人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先由承租人(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受让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年限。租赁期满按照协议出让程序转为出让后再签订出让合同。

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受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

(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租金。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每次租赁期的全部租金。重点工业项目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赁期不超过5年的,可按年度支付租金。租赁期满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租期的土地租金。

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六)依规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人(承租人)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并在付清出让价款或第一期租金后,持出让(租赁)合同和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出让(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依法续期,租赁转出让。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承租人应于租赁届满前3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为出让的申请。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应于出让期满前1年提出使用权续期的申请。合同约定的先行租赁期未满,承租人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其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等已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可提前申请办理转出让手续。

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的,准予续期或协议方式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出让)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续租整改一次,但续租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年租金按租赁期平均年租金缴纳。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处置。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受让人(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年限开(竣)工或达成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出租)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顺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部门监管职责

(一)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在企业投产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等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复核不予通过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属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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