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乡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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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城乡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利川市城乡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利川市城乡二次供水管理、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利川市城乡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川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分别为利川市城区、乡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并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抄送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市发改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方案和设备,实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二次供水泵房土建、排水、消防、用电接入、通信网络等外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并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可采取委托当地供水单位的方式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确定的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供水单位有权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四)生活饮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采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顶部及周围排水通畅,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并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遵守的。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验收合格后、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冲洗、试压、消毒,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移交计划,同步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计划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市卫健局及供水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地方、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技术导则提出改造方案,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时,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相关资料原件一并移交给供水单位,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在未执行二次供水价格前,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收管理后,其未执行二次供水价格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接管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收取并承担。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已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受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影响,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等影响,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迅速向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供水主管部门及市卫健局报告,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整改措施,反馈整改进度,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需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由市卫健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控制二次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每季度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不少于1次的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投入使用,并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等逐一记录归档;

(三)对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进行每月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二次供水用户公布;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四)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问题投诉;

(五)每年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相关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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