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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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分为技术规范、管理规范。

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技术规范(其他技术规范含测量方法、测量程序、计量比对方法、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算法溯源技术方法及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管理规范包括:规范行业、产业、能源资源领域计量管理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等。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作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宣贯工作。

第五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应当围绕湖北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宣贯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以下简称《制修订计划》)。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制修订申请书》),申报当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从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制修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属于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范畴;

(二)国家、部门、地方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三)申报材料完整性、科学性等。

其中,论证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应当从有关计量机构、仪器仪表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专家;论证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和管理规范的,应当从相关产业链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专家。

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省市场监管局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

确定立项的,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发布后,遇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计量监督管理需要,增补制定计划;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终止相关立项项目;

(三)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起草单位、技术方向等内容进行调整。

增补及变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发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项目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

任务书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大纲)(附件2)(以下简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编制方案》经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

不能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等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技术文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编制计量检定规程的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二)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并以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

(三)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

(四)采用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其他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参考现行有效《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等技术规范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测试、计量比对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二)试验报告。根据上述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通用技术要求、测试(比对)方法进行试验,以论证规范的科学性、适用性。

(三)验证报告。如适用,在确认计量测试、比对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基础上,选择典型应用场景,在一定周期内进行重复性试验,确认规范的可靠性。

(四)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编制管理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相关单位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计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管理要求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管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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