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工业用地要素保障助推全市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感政规〔2023〕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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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做好工业用地要素保障助推全市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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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做好工业用地要素保障助推全市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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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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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业用地要素保障

助推全市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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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为贯彻落实市委“大抓工业,抓大工业,把工业抓大”工作部署,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助力工业经济“赋能挺脊”,加快建设“一城四基地”,推动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要素引领

(一)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按照提升主城产业能级、做强县域特色支撑、打造现代产业集群要求,加快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开发区发展边界,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保障工业用地的集聚、连片和规模。鼓励发展“飞地经济”,重点保障主城发展,全市抓主城,县域抓县城,全力以赴做大主城,做强县城。以主城区和县城为重点,以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利益分配机制为基础,引导村镇地区较为碎片化的低效产业用地有计划的退出,推动各县(市、区)招引的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支持各县市招引的好项目大项目向市高新区、市临空区和孝南区集中,以规划引领推动新型工业化产业集聚发展。

(二)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定位。按照构建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的发展格局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结合实际和地方主导产业的基础上,围绕开发区(园区)发展定位和优势产业,合理确定普通工业、孵化载体、混合产业等不同类型产业布局和规模。鼓励各业态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和集约建设,引导共用商业服务业、商务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落实工业经济“赋能挺脊”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逐步提高容积率下限控制要求。在满足开发区(园区)内交通、环境以及基础配套等设施建设要求情况下,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特殊产业生产工艺基础上,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根据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和需求,统筹确定公共配套设施具体规模和布局,通过详细规划调整纳入规划法定成果。

二、统筹用地指标保障

(四)实施年度计划兜底支持。对各类工业项目用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由各县(市、区)先行预支,不足部分由市向省申请保障。实施增存挂钩,鼓励各地在完成存量土地处置年度任务的基础上,自主增加盘活量,释放新增年度计划优先用于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五)统筹保障用地占补指标。各县(市、区)、市直“三区”急需用地的市级以上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暂时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申请纳入市级统筹,指标统筹资金纳入项目造价。支持各地通过相互置换方式补齐耕地占补指标结构性缺口。

(六)征地报批组卷容缺受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对各地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报件实行“边组边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每个环节审查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在出具市级审查意见前完善相关资料。

三、提升用地质效水平

(七)完善“亩产论英雄”评价机制。将农业领域“亩产”概念引入工业领域,进行工业企业效益评价,全面推进“亩产论英雄”实施,对县域经济、开发区和工业企业开展节约集约高效用地评价,重点考核亩均GDP、存量土地消化处置、亩均税收年增幅等指标,同步纳入市对县域高质量发展指标考核。

(八)合理提高用地利用水平。聚焦先进技术、先进结构、先进质效、先进方式、先进格局,支持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容积率不设上限,推进新型工业化。允许新增工业项目企业提高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占比,配套建设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 15%,鼓励建设多层、高层建筑。鼓励将开发区(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分割、抵押、按套出售。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后,可按幢与对应工业项目整体转让。

(九)强化用地开发监测监管。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调查和分析,鼓励引入第三方监测,保障工作经费,实施土地供应全过程监管。实施“增存挂钩”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相挂钩,加快推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通过盘活存量要增量。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报制度,持续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四、加大供地政策支撑

(十)实行灵活多样土地配置。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结合地方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际,新增工业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配置。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约定的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约定不得超过20年,可以提前1年续签租赁合同。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30年。实施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应在租赁阶段实施,在承租方达到租赁合同约定条件后,可与工业企业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十一)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不包含房地产业,下同)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主导功能仍为工业用地,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混合产业用地应坚守安全和环保底线,遵循产业关联、功能互动、用地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能的原则,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混合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主导功能和兼容功能用地比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占比分摊,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50%,并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

(十二)设定差别化用地规划条件。单一工业用地可适度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经有权机关批准,其他产业用途和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成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提高部分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可混合工业、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其中工业、研发等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0%且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商务办公、小型商业、物业、食堂和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不高于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商务办公配套建筑面积不高于总建筑面积的5%且总规模不超过10000平方米。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务办公配套外,其余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十三)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原则以5年作周期调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依据调整时土地评估价格确定,但涨幅不得超过10%。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租金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承租人已支付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混合产业用地地价,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按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形成混合地价,经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增收出让价款;支持转为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五、改革用地供应审批

(十四)完善土地储备信息录入。按要求将工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录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计划时序,对在库储备土地开展前期开发整理,保障项目用地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开工基本条件,落实“净地”供应规定,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作用。

(十五)全面深化“标准地”配置。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产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全覆盖,鼓励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证同发,切实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实行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控制线内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工业发展。对实施“标准地”供地的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产业准入指标,容积率、安全生产、环保等行业管控指标,由开发区管委会或自然资源部和规划部门通过函询方式,归集用地相关指标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公告和合同,并在供地合同约定指标涉及职能部门职责,供地合同同步抄送相关部门并纳入部门履约情况实施监管,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依据。

(十六)鼓励实施“带方案”土地供应。在全面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基础上,对不涉及公共安全、环保要求高及特殊功能需求的工业项目,鼓励实施“带方案”供应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方案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编制设计方案,经批准后,连同规划条件、方案编制经费作为土地成本等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公告,确保工业项目签订供地合同即可开工建设。

(十七)推行用地清单供地改革。2023年在孝昌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24年各级开发区(园区)推行“用地清单制”供地不低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的5%,2025年起全面推行“用地清单制”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函询或建设信息化平台等其他方式,归集区域能评、压覆矿产、地灾、规划环评等区域统一评价,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地下管线和人防工程等普查情况的管理意见或要求,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企业,项目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再增加额外事项。

本文件有效期三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以往工业项目用地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文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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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宗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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