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荆门市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高质量
规划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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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荆门市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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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
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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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产业集聚、城市集中,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质量规划利用,提高产出效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M)和新型工业用地(M0)。物流仓储用地(规划用途为W)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坚持经营城市理念,统筹谋划城市与产业园区一体发展,实现“以产促城、以城兴产、产城融合”。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合理控制各地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各类用地有序布局与资源高效配置。按照规划功能分区,引导项目进区入园,构建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的空间格局。
第四条 ;加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准入要求,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格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等;对无标准、因特殊要求需突破标准建设的项目,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评估时应考虑工艺、流程、投资规模、产出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把园区准入,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入园,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低于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不得在园区内单独供地。
第五条 ;科学确定规划指标。根据产业布局,科学确定产业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建筑(围墙)退距。
(一)提高项目用地容积率。荆门高新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其他园区不低于1.0,并逐年提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无法满足低限要求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会商认定,但不得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容积率控制值。
(二)严禁建设脱离工业生产需要的花园式工厂,在园区整体绿地率不大于15%前提下,统筹确定具体产业用地的绿地率。在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产业园区土地利用率,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
(三)通过降低路网密度、路网宽度、绿化带宽度,集约利用低流量道路,复合利用绿化带,提升开发强度,着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新、改、扩建建筑(围墙)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退让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低于15米;建筑退让城市次干道路红线不低于12米;建筑退让城市支路道路红线不低于8米。
2.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距离按照较高等级道路进行控制,建筑退让城市绿化带距离不低于1.5米。
3.围墙建设模式为通透视围墙,可不退让城市绿化带;园区有输油(汽)等架空管廊的,可在避开架空管廊后设置围墙。
4.沿河湖水面(水渠)、铁路、公路、油气输送管道、光缆及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同时符合水利、交通、环保、消防及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使用标准厂房。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食品制造和加工业等行业原则上建设使用标准厂房。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标准厂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高层楼宇经济。除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使用重型设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建单层厂房。开发区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实施新供地工业项目“增容2.0”工程,逐年提高容积率2.0以上项目的比例,2023年达到14%,2024年达到17%,2025年达到20%。
第七条 ;优化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混合产业用地应坚守安全和环保底线,遵循产业关联、功能互动、用地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能的原则,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第八条 ;推动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市政设施配套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中项目集中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选取合理位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九条 ;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因地制宜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重点区域、分层分区、协调连通等规划管控和建设要求,统筹开展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等建设。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产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不得配建商业、娱乐等设施。原则上生产研发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40%。
第十条 ;加强产业项目落地管理。在项目落地阶段,园区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相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约定要求进行事中监管。招商引资协议中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已有约定的,可不再重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按招商引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认定产业项目准入,合理制定产业用地土地出让条件,并对辖区内产业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监管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和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负责制定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相关文件,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产业发展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出台前已批未供土地相关指标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鼓励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和市场主体通过建设用地整理等方式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