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
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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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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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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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以下简称大别山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包括大别山质量奖和大别山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下同)。
第三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不断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五条 ;大别山质量奖评选周期参照长江质量奖,原则上每次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10家。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大别山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强办提名,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大别山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大别山质量奖评审结果;审议表决确定大别山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应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 ;市质强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通过绩效考评建立评审员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大别山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组织道德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 ;市质强办在开展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组织申报大别山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推行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全省或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大别山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有失信记录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类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大别山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大别山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环节。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大别山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获得大别山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若当年申报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届大别山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届大别山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别山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市直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强办。市质强办对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各地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地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质强办建立大别山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大别山质量奖评审专家标准及工作守则由市质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并据此提出进入管理者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管理者现场答辩总分为100分,答辩得分按照10%比例计入总评分。答辩评分细则、程序由市质强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管理者答辩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对在当年获得长江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认可其在长江质量奖现场评审中的得分,直接入围大别山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五条 ;市质强办根据管理者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按总评分排序,提出大别山质量奖获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拟奖名单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组织,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黄冈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颁发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或提名奖奖牌、证书和资助资金。
第六章 资助资金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