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英政办发〔2023〕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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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英山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英政办发〔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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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英山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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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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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全力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依法批准用于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兴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 英山县县域范围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建设等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准入论证、选址、报批、规划报建、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县科技和经信、发改、农业农村、交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等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准入的申报及土地使用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 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用地定额标准要求。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超过20亩、工业化程度高、配套设施成本高的大型产业项目原则上需落户产业园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0亩(含)以上、不超过20亩的,原则上需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亩且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集中建设区边界内。

第七条 ; 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重点支持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打造“接二连三”全产业链;每年安排约1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产业等乡村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能满足用地需求的,由县政府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解决。

第二章 ; 准 ; 入

第八条 ; 集体建设用地报批使用前,必须经县政府准入通过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准入流程如下:

(一)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签署意见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踏勘,符合用地要求的提交县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形成初步准入意见;

(四)项目准入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资料拨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 集体建设用地准入审查内容及要点:

(一)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二)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乡村振兴、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等管控要求;

(四)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五)涉及工业项目的,是否可不入驻产业园区。

第三章 ; 报批报建

第十条 ; 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第十一条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备齐集体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英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准权限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手续获批后,申报主体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方案呈报书》,分别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批,依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方案呈报书》时,应同时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土地权属证明、乡(镇)专题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提供合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股东控股明细)、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勘测定界图等附件资料。

第十五条 ;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费用和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指标款等相关税费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 集体建设用地获批后,申报主体应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乡、镇规划区)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申请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成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以经营性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 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在符合集体建设用地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一)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作方案比选论证,并以村为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二)不得利用地质灾害、山洪沟道、洪涝灾害危险区的存量建设用地。

(三)不得利用未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污染地块用于工业、商业、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

(四)不得利用交通设施、电力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输送存放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五)不得利用权属不清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

(六)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城镇居民住宅、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变相买卖宅基地。

(七)不得违规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八)不得擅自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和商业等生产经营用途。

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镇、村规划,镇(街)、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上述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 集体建设用地申报主体不能按原准入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申报主体须重新经县政府研究准入并形成新的准入意见。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涉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批准用途、未报规报建等违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 附 ;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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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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