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商务局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商发〔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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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商务局 荆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商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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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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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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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务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鄂商办发﹝2022﹞4号)《荆门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制度》(荆财绩发﹝2020﹞86 号)以及荆门市商务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对经市政府审批,临时(或追加)安排的商务专项资金,按照市级商务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纳入荆门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目标控制、注重绩效、依法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更好调动并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和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编报、报批和清理,制定商务领域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部门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监控,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审核。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内涉及市级专项预算的编报、绩效目标设立并组织项目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

(四)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下达至本地的专项资金进行拨付,配合本地商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需要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要积极落实资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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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荆门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三)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应按规定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贸流通领域。支持促进消费增长和传统商贸流通业扩容提质;加快电子商务和直播经济发展;打造风干鸡产业联盟,支持本地品牌做大做强;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推动专业市场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本地会展经济发展等。

(二)对外贸易领域。推动外贸提质增效、进出口稳定增长;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创新发展; 加快外贸企业培育,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和“楚贸贷”融资业务开展;维护自由公平国际贸易环境,支持贸易救济工作等。

(三)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跨国经营、境外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等。

(四)开放平台领域。支持荆门保税物流中心(B 型)等对外开放平台高效运营、荆汉(欧)国际物流班列等常态运行,支持开通更多便捷高效的国际物流通道。

(五)民生保障领域。围绕保障民生重要商品供应、流通和应急调控(储备),支持商品应急储备、冻猪肉经营性储备等保供应、保流通项目。

(六)综合服务类项目。支持开展调研宣传、人才培训、统计监测、信息服务及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和部门审核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量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各地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依据相应的权重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地,由各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商务事业发展。

(二)竞争性分配。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商务促进领域重点工作,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三)部门审核分配。对符合我市商务专项政策事项,根据市级政策文件,按照审批程序,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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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除“一事一议”项目以及已有相关制度规范的项目资金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相应的项目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按照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包括目的依据、资金定性和用途、职责划分、分配办法、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实施期限等内容。市商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下发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应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条件、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申报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报人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对有关义务作出承诺,并承担违法违规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报资格的;

(三)被纳入荆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四)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五)其他经市商务局认定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需要保密或涉及重大敏感的项目外,对经申请审核初步通过拟安排的项目,由负责审批的市商务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审,对经重审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调剂,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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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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