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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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蕲艾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蕲艾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蕲艾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蕲艾品牌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屏南老酒、蕲艾、武穴酥糖、永州山苍子油、礼县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5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蕲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蕲艾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蕲春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蕲艾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即蕲春县现辖行政区域内进行种植、加工的蕲艾,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公告》及DB42/T 926-2013《地理标志产品蕲艾》标准要求,包括蕲艾叶、蕲艾绒、蕲艾条、蕲艾柱、蕲艾浴包等未改变蕲艾物理性状及化学性质的蕲艾产品。
第四条 ; ;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从事蕲艾种植、加工、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成立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全县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 ;蕲艾专用标志遵循申请自愿,依规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 ;全县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辖区保护范围内的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做好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第二章 ;蕲艾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蕲艾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工作。使用蕲艾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蕲艾种植基地证明或者原材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生产加工型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合法资质认证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DB42/T 926-2013《地理标志产品蕲艾》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预审,同时进行实地勘察。预审合格的,依法出具预审意见,并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后,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因改革需要,蕲艾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程序有所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对已核准使用但发现在申请阶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蕲艾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根据《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行为。 ;
第三章 ;蕲艾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
第九条 ; ;蕲艾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蕲艾”文字组成,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蕲艾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蕲艾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专用标志由蕲艾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制的规范要求和实际产量需求自行印制、管理,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蕲艾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制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面,可以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广告宣传等上面,也可以是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蕲艾专用标志的使用必须控制,禁止转售。蕲艾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 ;获准使用蕲艾专用标志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建立蕲艾生产、销售台账和专用标志使用、蕲艾种植基地档案及相应的原料进货验收台账,确保有效溯源。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蕲艾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年度年审表》。年审合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继续使用蕲艾专用标志;年审不合格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收到年审不合格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蕲艾专用标志;复核不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蕲艾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蕲艾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蕲艾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不符合蕲艾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蕲艾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蕲艾专用标志的;
(四)将受保护的蕲艾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于并非产自本地区(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
(五)使用与蕲艾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蕲艾地理标志产品的;
(六)销售上述产品的。
第十五条 ; ;获准使用蕲艾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蕲艾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蕲艾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蕲艾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 ;蕲艾专用标志的使用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蕲艾专用标志:
(一)未按DB42/T 926-2013《地理标志产品蕲艾》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蕲艾生产、种植、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蕲艾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销其蕲艾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蕲艾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从事蕲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专用标志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