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荆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财产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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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荆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财产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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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荆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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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布局,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政府批准或部门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经信局加强资金监管。

市经信局的职责是: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遴选、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和审核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三)数字经济突破性发展。

(四)现有企业培育。

(五)绿色低碳转型增能。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七)其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等。

第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和具体模式,专项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策兑现等支持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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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六条 对认定类项目,企业免申即享,经信部门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兑现申请。财政部门收到兑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给企业。涉及中心城区“认定类”政策项目,由区级财政先行直接兑付,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区级申请,市级拨付至区或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第七条 对竞争类项目,每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具体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后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对于其他类项目,按照项目有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企业项目应在市内实施。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或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设定年度项目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政策优化完善的重要参考。市经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中: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管责任,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部门应及时向上反映。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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