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民政发〔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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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民政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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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老龄协会:

现将《荆门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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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 ; ; ; ; ; ; ; ; ;荆门市民政局 ; ; ; ; ; ; ; ; ; ;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荆门市财政局 ; ; ; ; ; ; ; ; ;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荆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 ; ;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 ; ;荆门市老龄协会 ; ; ; ; ; ; ;

2023年10月20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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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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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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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满足社区(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助餐服务需求,规范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建设运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幸福里食堂,是指重点为社区(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就餐、送餐、配餐等公益性助餐服务的场所。助餐点是指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主要为社区(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用餐的场所。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是指60周岁以上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空巢独居老年人。

第四条 ;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设运营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将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设运营纳入考核范围。

民政部门负责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规划、指导、监督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相关价格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将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设及运营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大学生实习实训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规划、配建。

卫健部门负责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工作人员卫生健康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税收减免政策。

老龄协会负责幸福里食堂商标管理,做好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认定及授牌工作。

街道(乡镇)负责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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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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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人口状况、用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幸福里食堂(助餐点)。

第六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在交通比较便利、人口较为集中的居民区,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应统一悬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标牌;

(三)应配有无障碍慢坡通道、扶手设备、地面标志等适老化设施设备,以及冷藏加热保温设备、保温容器、送餐器具等必要的用餐设施设备;

(四)应公示食品安全、菜谱、菜品价格、服务时间等主要信息;

(五)应配置老年人助餐智慧信息系统并接入市、县(市、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六)应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智能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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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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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成后,由所在社区向市、县(市)老龄协会提出申请(中心城区向市老龄协会申请),经实地验收后,由老龄协会授牌。未经授牌,一律不得悬挂“**社区(村)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标牌和以“幸福里食堂”名义开展服务。

第八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应引进专业餐饮公司、社会组织进行运营管理。运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应配备助餐送餐服务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

(三)工作人员(含送餐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应与运营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九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燃气、用电等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服务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应坚持微利保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价格。对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和其他服务对象实行分类阶梯收费,价格由街道(乡镇)或社区(村)与运营主体签订协议确定,因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要征得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同意。服务其他社会人员,收费价格可按市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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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策扶持及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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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区(村)要充分利用中省企业移交资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资国企闲置的土地房产资源、新建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资产,无偿或低偿提供给运营主体开办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原则上租金不高于评估价格的50%,前三年予以减免。支持运营主体规模化、连锁化运营。

第十二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水、电、气、热享受居民价格,开户、安装费用减免50%。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 ;幸福里食堂(助餐点)享受以下资金补贴政策:

(一)建设补贴

对符合建设要求,取得授牌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按照工程决算金额(第三方评估)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食堂最高补贴10万元/个,助餐点最高补贴3万元/个。

(二)运营补贴

幸福里食堂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人数2元/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人数1元/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单个幸福里食堂年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拨付至社区(村),社区(村)审核后据实拨付给运营主体。

第十四条 ; ;中心城区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市根据考核情况对区给予适当补助,资金通过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 ;各县(市、区)要积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及公益力量,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建设运营。

第十六条 ; ;各县(市、区)要根据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大学生到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实习实训,并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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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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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建立幸福里食堂(助餐点)及运营主体明细台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考核机制,对幸福里食堂(助餐点)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贴发放依据。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幸福里食堂(助餐点)挂牌。

第十九条 ; ;民政、卫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幸福里食堂(助餐点)运营监管。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荆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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