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公安规〔2019〕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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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根据中央和部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19年4月8日

   

     

湖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工作,保障银行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在省公安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公安机关内保(治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武汉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辖区内各类金库,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负责新建、改建各类类金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市二级分行,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总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县级机构,村镇银行在本市辖区设立的首个机构,外资银行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统筹设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武汉市各区公安分局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银亭、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其他县(市)公安局负责除上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负责外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离行式自助银行、银亭、自助设备安全防范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和金库随营业场所一同建设的,一并审批验收。

市(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分级审批,不得推诿和擅自越级审批。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审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办事指南,为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内保(治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银行金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等标准开展审批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全省分别在省、市(市级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两级公安机关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公安机关内保(治安)、科技民警,金融机构治安保卫专职管理人员,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建筑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市级专家库中应有2名以上省级专家库成员,省级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市级专家在本地区内开展工作。市级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名单应及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随机抽取5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开展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八条 市级负责的审批、验收项目,须有2名以上的省级专家库成员参加。其中省级分行(一级分行)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全部为省级专家库成员,且技术类专家不少于2名。

第九条 参与审批、验收的人员对有关图纸、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非涉密渠道传送。

第二章  建设方案审批程序

第十条 建设方案申请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物防工程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方案、设计图。设计图包括营业场所和金库、监控中心(设备间)平面设计图,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和门窗、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和联动互锁门、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结构图,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剖面图和节点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金库配筋图,新风系统及S弯结构图等;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技防工程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方案、设计图。设计图包括联网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中心(设备间)平面布置图,运钞线路图等;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金库、现金区、加钞间的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方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审批专家组织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公安机关应当于评审会2个工作日前将建设方案送达参评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审查论证程序

专家组应当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审查论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1.申请人介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概况、总体设计方案。

2.物防设计单位按以下顺序介绍设计方案:

(1)周边环境及进出通道、运钞车线路(停靠位置)和交接区等设置情况;

(2)功能区划分情况,与外界相邻墙体或玻璃幕墙(金库回廊、S弯、新风系统)、窗户、出入口等设置情况;

(3)现金区、金库、加钞间墙体防范,防尾随联动门、防控隔离门、库门、防盗门等设置情况;

(4)现金区柜台基座、立柱、透明防护板安装及上方钢筋网,自助机具等设置情况;

(5)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设备间、数据中心、金库配电间、单独设置的清分区、出入口等设置情况。

3.技防设计单位按以下顺序介绍设计方案:

(1)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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