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十发改文〔2023〕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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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十发改文〔2023〕35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湖北十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根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十堰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

2023年9月25日   

   

十堰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下同)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和《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应坚持主体自愿、逐级申报,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公开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十堰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网点除外),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具备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标准,符合布局要求,经营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在市内同行业居领先水平,具备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主要是承担市级政策性储备任务的企业;或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且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1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8吨”指标之一的企业。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是所在县(市、区)的骨干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10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料日加工能力30吨、油脂分装(或小包装)日加工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油)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油)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八条  市级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不低于500吨仓容的库房或30吨罐容的油罐,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5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2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是所在县(市、区)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且具备辐射周边和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2吨、大米日供应能力2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1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第十一条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确定为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储运企业从承担市级储备粮收储任务为主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粮食储备库等储运企业中择优选取。市级应急加工企业从所在县(市、区)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社会责任感的粮油加工企业中择优选取。市级应急配送中心从市属粮食企业、市内大型物流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和粮油应急配送中心等各类物流配送企业中择优选取。市级应急供应网点从综合性大型超市、荆楚粮油网点、军粮供应网点、市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供销社网点等各类供应网点择优选取。

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和确定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供应网点自主申报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企业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申报资料由县发展改革(粮食)部门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

(二)实地核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应对企业申报信息组织实地核查,出具正式核查情况报告,并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申报。

(三)遴选入库。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将各地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遴选入库情况向各地反馈。

(四)公示确定。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统筹考虑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确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授予牌匾。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承诺书。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履行承诺,完成应急任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协助配合上级粮食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生影响应急功能的重大变化,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维护。备选库中企业涉及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认为本辖区企业确有调整必要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至上级粮食部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市级粮食保障企业建设维护等具体扶持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中为符合条件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完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考核制度,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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