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规〔201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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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规〔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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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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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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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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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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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1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麻城市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基金来源包括湖北省财政预算安排、麻城市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 ; ;基金使用由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经信局及相关商业银行各负其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经信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改局、科技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关于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支持方式、资金安排计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负责基金的退出、收回、补充及收取短期调度资金有偿使用费等事项的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基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将基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等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上报基金使用效果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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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基金重点支持麻城市境内的以下产业项目:

(一)五大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汽配冶金、新型建材、电力能源、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五大产业中关联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

(二)四类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先进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用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三)“三个一百”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实施百亿园区、百亿产业、百亿企业工程建设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五)重点旅游产业项目等符合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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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一节 ; ;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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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为化解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难、贷款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市将30%的基金作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担保增信。

第六条 ; ;市经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麻城市支行选择在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商业银行作为发展政府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的试点银行;会同市财政局与试点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浮动比率、贷款程序等细则。

第七条 ; ;符合政府担保增信贷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向试点银行缴纳企业保证金,其比率为实际贷款额度的4%—10%。试点银行向被列入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为风险补偿金规模的5—10倍,放大比例由市经信局与试点银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逐笔确定。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在试点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原则上在每个试点银行存放的风险补偿金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绩突出的试点银行可逐步扩大风险补偿金存放额度。同时,根据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申请贷款的企业一般应提供总价值不高于贷款额度的50%、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保险,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 ;当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逾期,试点银行应使用该企业保证金先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通过处置该小微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或贷款保证保险等途径进行追偿。当追偿资金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提出代偿申请,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照不高于不足部分的50%分担,但最高代偿金额度为该笔贷款存放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后,试点银行应当按照“账消案存”的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被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先行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照原代偿分担比例弥补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归属专项资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挪用。市经信局、财政局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试点银行的考核,动态调整试点银行范围和支持政策。试点银行应当定期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报送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情况、风险补偿金业务对账单,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十条 ;建立叫停机制。当政府担保增信贷款业务不良率超过5%时,从次月起,应立即停止该合作银行的此项业务,待贷款追回后或不良率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时,方可重新启动此项业务。

 

第二节 ; ;短期调度资金

第十一条 ; ;短期调度资金重点用于缓解以下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

(一)纳税大户,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连续两年年均用工100人(含)以上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企业和新进规的工业企业;

(五)其他急需资金的企业:工业基础较好、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还款能力强、信用信誉高、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 ;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招商引资等情况,合理确定支持资金的额度。

(一)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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