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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麻城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规〔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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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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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7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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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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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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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市范围内除市区以外的森林和林地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三条 ;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重点防火期。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调整重点防火期时间。
出现干燥、高温、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可发布戒严令,戒严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区域实行禁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办区场(以下简称乡镇)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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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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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根据火灾情况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七条 ;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乡镇驻村国家干部、林场场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首要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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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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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各乡镇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每个重点防火期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至少召开1次森林防火会议,与所辖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各村至少召开1次户主会,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二)在进入林区主要路口设置固定防火宣传碑牌;宣传碑牌数量应当与森林资源状况相适应。
(三)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及森林防火需要,有计划地兴建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质防火林。
(四)应至少安排1台防火宣传车,根据火险等级情况,在所辖林区进行巡回防火宣传。
(五)每个村防火标语不得少于50条,每个自然垸防火标语不得少于2条。
(六)各村要摸清本村重点人群情况,登记造册,并落实包保人及包保责任。
(七)各村要制定村规民约,细化并落实村民的防火、灭火职责,在村民聚居地、自然垸张贴。
(八)在重点时间和重点地段,各村干部和护林员要坚持定期巡回检查。
第九条 ; ;在重点防火期内,各乡镇要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必须保证带班领导和值班员在岗。各相邻乡镇应当建立防火联防机制,互通信息。
第十条 ;龟峰山风景区、五脑山森林公园、狮子峰林场、西张店林场属我市重点防火单位,应当采取更加得力的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下工作:
(一)规划并加快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确保核心景区及森林安全。
(二)龟峰山风景区及其它有门票收入的公园、林场,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森林防火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 ;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除负责协助包保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外,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市教育局负责对师生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二)市广电局负责开展公益性防火宣传,报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森林火灾案件。
(三)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
(四)市农业局负责规范农业生产用火。
(五)市民政局负责倡导城乡居民改变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等传统祭祀方式;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做好追认烈士和伤残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六)市发改局根据需要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到速侦、快破、及时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八)市监察局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负责责任追究。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防火经费并监督使用。
(十)市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伤、残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做好扑火力量、物资及机具设备的运输工作。
(十二)市消防、武警、人武部负责参与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调配扑火力量、归口上报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二条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秸秆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市林业局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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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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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及时、如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报告内容包括火场地点、起火时间、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