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乡村振兴局 十堰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十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财农发〔2021〕20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原十堰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十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根据《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十发〔2021〕11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十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8月31日
十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中央和省下达的衔接资金,全市各地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衔接资金支出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市本级和县(市)区衔接资金,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结合实际,确定与本地衔接乡村振兴任务相适应的支持重点。
第三条 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县级政府为衔接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四条 过渡期内,市本级和有衔接乡村振兴任务的县(市)区根据本地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市本级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测算指标按鄂财农发〔2021〕2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财政局分别商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市本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市本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州)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支持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发展。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保费补贴、贷款贴息、引导农担资金和政信担保资金等方式,推动茶叶、食用菌、生猪、水果(柑桔、猕猴桃)、黄酒、木本油料等重点农业产业全产业链建设发展。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调动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积极性。对在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相关考核中,成绩位于前列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4.支持脱贫村发展村级产业基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驻村帮扶工作队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六)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七)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资金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三)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在批复项目资金预算时,同步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资金预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下达到县(市)区的衔接资金,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项目预期效益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衔接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市)区的衔接资金,由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履行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
(二)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实际支出进度作为衔接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衔接资金利用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衔接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部分,执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督导各县(市)区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衔接资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脱贫攻坚期内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对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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