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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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感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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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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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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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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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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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全面规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人民政府组建的以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主体的,专职从事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从事接警调度、消防宣传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执勤训练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招录、综合保障、优待抚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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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队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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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接受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管理调度,做好本辖区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完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日常训练,定期组织演练;

(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熟悉责任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资料,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指导调度辖区内微型消防站;

(三)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消防文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调查、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配合做好接警调度、档案整理、媒体宣传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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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员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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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建设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根据队站类别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队站类别结合工作需要,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并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政审、体检、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志愿加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身体和心理健康,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还应当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有消防救援工作经历、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其他消防救援队伍急需的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为2个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辞职、辞退的除外)人员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考核合格可免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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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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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法纪教育,大力开展消防职业文化建设,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资格、工作职责、工休制度等,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良性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

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根据违法违纪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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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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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事业编制专职用于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服装费及个人防护装备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训练费、水电费、公杂费等。

市本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保障经费标准应不低于8万元/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确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标准交纳住房公积金。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但需要安排退出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表现优秀者酌情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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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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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优待标准,给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优待;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在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等公务活动中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牺牲的,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负伤的,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上述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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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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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人员招录、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运用等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7年8月10日印发的《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及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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