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冶民政发〔2023〕17号)
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现就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主动服务。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要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方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宣传讲解,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在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市残联在办证窗口以及各乡镇(街道)残联在残疾证办理和变更时,应向残疾人主动告知并发放《两项补贴政策指南》;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主动告知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和个人《承诺书》(见附件),提高源头受理效率。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要充分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主动服务功能,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自愿申请补贴,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提醒记录的留存备查。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信息提醒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的受理、审核、审批、推送等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做到精准落实。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规定,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既符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领取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请领取其中一类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确保进退有序。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补贴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和动态复核机制。市民政局每月比对发放对象死亡、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残疾人证持证、享受离休护理补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人员等信息;市残联负责每月比对和复核残疾人证降级、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市民政局、市残联将在每月信息比对的基础上,每季度采取入户走访、电话询问、微信视频以及调研座谈等方式,对不低于20%的各乡镇(街道)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徙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清退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两项补贴对象,将符合政策条件并履行申请手续的对象纳入发放管理范围。
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实现精准发放。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市民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使补贴资金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对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对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根据上级要求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审核、审定的,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贪污、挪用、截留、扣押、窃取补贴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多发放的补贴资金根据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由残疾人享受相关补贴所在各乡镇(街道)决定是否予以追缴。各乡镇(街道)每月以公开栏形式对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含退出享受)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残疾人姓名、户籍地址、申请补贴类型、审批结果、退出补贴原因等(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是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留存备查。各乡镇(街道)要将补贴申请审核、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市民政局、市残联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将申请、审批、停发、续发等过程性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并定期组织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
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2.承诺书
大冶市民政局
大冶市财政局
大冶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大冶市民政局、市残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户)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大冶市民政局电话:0714-8765171,大冶市残联:0714-8843158,
乡镇(街道):;2.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