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塞山区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3〕10号
西塞山工业园区(河口镇)、各街道,各相关部门:
《西塞山区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西塞山区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改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困境,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救助对象和原则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黄石市户籍,且在我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居民,家庭中共同生活成员患病导致医疗刚性支出巨大,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救助。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并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原则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每年开展2次,每年的5月份,11月份向居住地镇(街)申请救助。
二、认定条件
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经济状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按照《黄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医疗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人均不超过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其他家庭财产符合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原则上已纳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及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不再纳入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范围。因家庭特殊困难需再次救助的,须通过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个人因病自负医疗部分,分费用段按照下列比例给予救助:
(一)个人负担医疗刚性支出累计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
(二)个人负担医疗刚性支出累计在3万元至5万元的,按15%比例予以救助;
(三)个人负担医疗刚性支出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救助,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办理程序
原则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在申请对象书面申请办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相关医疗票据;
(二)诚信告知。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
(三)调查核实。授权民政部门牵头,核实居民实际经济状况等信息,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四)一事一议。由区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确定发放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五)公示公开。对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事由、救助金额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失信惩戒。各镇(街)负责事后监管,对于相关证明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凭证材料的,一经查实,除追缴资金外,并将其列为社会救助失信惩戒对象,做出相应惩戒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对于工作流于形式、救助不合理、不到位,解决问题弄虚作假,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失职失责的提请区政府严肃问责。
(二)建立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相关部门责任,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解决救助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预警监测库,主动发现救助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救助信息实现共享机制,及时转介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确保始终围绕“最困难的人”进行救助。
(三)完善资金保障。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支。每年年度前,区民政局根据测算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区财政局要将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附件:西塞山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西塞山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丁春香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胡春艳 区民政局局长
周 楠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张松海 区总工会副主席
杨 昀 区教育局副局长
汪 玲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灿 区司法局副局长
程扬眉 区财政局副局长
汪义来 区人社局副局长
华 洁 区卫健局副局长
颜 东 区医保局副局长
夏建军 区残联理事长
李诗嘉 河口镇副镇长
胡瑜琬 牧羊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游 旗 澄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石军朋 八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 俊 黄思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由胡春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