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鄂州烟专〔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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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稽查支队)、各专卖管理所:

为进一步提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水平,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领会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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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7月21日

鄂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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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 ;本规划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 ;本规划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鄂州市主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以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所辖区域,新增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该区域内的道、路、巷(街),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100米以上。

(二)该区域内各村民小组,依申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但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区域,新增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第七条 ;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所在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新增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该乡镇行政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率(该乡镇行政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占其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的千分比),超过5‰的,不再新增零售点;未超过5‰的,依申请可新增零售点,但该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 ;新增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宠物店、餐饮店、小吃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电竞酒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母婴店、殡葬服务店、动漫游戏体验推广店、彩票销售网点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300米以上。

第九条 ; ;封闭住宅小区内(不含临街店铺),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每增加500户的,依申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15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十条 ; ;符合《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不含临街道的铺面)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100个以上,每增加100个的,依申请可增设1个零售点。该市场区域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5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 ; ;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高等院校生活区内(不含临街店铺),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二条 ; ;军事管理区、监所(监区)内,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区域,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三条 ; ;未实行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不含临街店铺),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册员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四条 ; ;营业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且建有独立吸烟区的综合性商场、宾馆、酒楼、酒店、饭店、夜总会、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五条 ; ;位于市内各乡镇区域且单层营业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位于主城区内且单层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的超市,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限制。

第十六条 ; ;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不含临街店铺)、商住两用楼宇(不含临街店铺),在其一楼或负一楼,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

第十七条 ; ;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的服务场所、加油站,依申请可各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距离的限制,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八条 ; ;机场候机厅、火车站候车厅内,依申请可设置3个零售点。该区域内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50米以上。

汽车站候车厅、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港口码头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 ;梁子岛内的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5个。市内其他各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依申请可设置1个零售点。 ;

第二十条 ; ;依据本规划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新增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二级以上),持有效证件或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复员退伍军人、消防员,持有效证件或材料,自复员退伍起三年内自主创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核定的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划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已被纳入政府拆迁规划区域后,申请人在该区域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以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为由,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放宽布局规定。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的放宽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由本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变更为他人经营。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上述人员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实际由他人经营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撤销其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10%执行,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伤残军警、军警烈属、经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持有效证件或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按照该零售点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10%执行的放宽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由本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变更为他人经营。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上述人员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实际由他人经营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撤销其领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主动办理变更申请,并搬迁至原发证机关核定的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在上述情形发生3个月内,主动办理变更申请,并搬迁至原发证机关核定的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以外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二十三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简易搭盖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集装箱,以及书报亭(但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流动摊点、市场摊位、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公司、厂区、小区等区域内,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承担管理功能的值班室、门卫室、接待室等非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范围无法明确划分开的情形)的; ;

(三)经营场所位于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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