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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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对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参保资助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 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救助政策、经办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方便快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高效协同。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和医疗救助业务高效协同办理。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救助方式:

(一)参保缴费资助。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

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统筹区相关政策给予依申请救助。

第二章 参保缴费资助

第六条 原则上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单一资助参保身份的,参加居民医保优先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

(二)同一参保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资助标准最高的部门资助参保,避免多部门和重复资助。

(三)具有多重特殊人员身份且资助参保标准与救助对象身份相同的,优先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

(四)在认定地外参加居民医保的,由认定地按本地救助对象身份资助标准资助。

(五)获知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已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认定地按本地相应救助身份资助标准扣减参保地资助标准后的差额予以资助。

第八条 资助参保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定资助。县级经办机构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标识救助对象身份,救助对象按照资助标准最高的身份(即最优身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差额部分。

(二)退返资助。按政策规定应享受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已经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由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标准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内。

第九条新生儿出生当年核定免缴参保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军、服刑、纳入封闭运行企业或单位内部医疗保险的;失联、出国的,认定地不予资助参保。

第十条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一)救助对象已资助参加居民医保,进入待遇享受期后,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已资助参保标准和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二)救助对象职工医保断缴或停保后,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享受当年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最优身份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三)救助对象中当年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动态新增未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且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最优身份资助。

(四)救助对象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救助对象中退役军人及刑满释放人员,动态新增为救助对象等提交申请后,认定地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参保核定工作。

(五)救助对象已缴费参保的,本缴费年度内身份发生变更,无需先按原身份退费后,再按新身份资助参保。

(六)户籍外迁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且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由认定地按照最优身份资助。

第十一条 集中缴费期后新增救助对象参保要求:

(一)集中缴费期后新纳入的救助对象,个人已缴费参保的,从确定特殊身份次年开始享受资助参保,不享受当年资助参保政策。

(二)认定为资助参保对象前未参保的,落实资助参保政策,不设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待遇。

(三)操作流程:在省医保信息平台“医保业务基础(公共)-参保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管理-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登记”模块内标识身份,在“医保业务基础(公共)-缴费管理-城乡居民缴费管理-城乡居民补缴”模块,输入身份证号码并选定年度,生成征集单,再进入“医保业务基础(公共)-综合查询-人员综合查询”查询征缴单信息,核对缴费金额信息无误后实施缴费。

第三章 医疗费用救助

第十二条 “一站式”结算规定:

(一)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为同一县(市、区)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以下简称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

(二)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州)不同县(市、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的,实现身份互认,享受三重制度“一站式”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由参保地医保部门先行划拨给定点医药机构,再按市级医保部门规定的办法予以清算。

(三)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市(州)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不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以救助待遇最高的身份,统一计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金额。

第十三条 手工(零星)报销规定:

(一)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为同一县(市、区),且在省医保信息平台标识有救助身份,出院结算时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参保地按照“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流程办理三重保障制度结算;已经办理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的,参保地按照“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流程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二)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认定地为同一县(市、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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