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进一步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鹤政发〔2023〕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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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进一步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鹤政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峰县进一步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鹤峰县进一步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22〕27号)、《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8〕2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火葬、改革土葬,加快火化设施和农村生态公墓建设,依法强力推进殡葬行业治理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规范殡葬管理和服务,坚决遏制乱埋乱葬行为,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基本建成城乡殡葬管理体系,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分类管理

(一)一类区域:县城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含开发区)

管理要求:禁止办理丧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积极推行火葬。实行到生态公墓区集中规范安葬(土葬安葬单人遗体墓地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盒的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提倡立碑改卧碑,卧碑不超过0.4平方米,立碑不高于0.8米)。骨灰堂建成后,提倡将骨灰盒集中龛位存放。

(二)二类区域:走马、燕子、太平的镇规划区范围

管理要求:禁止安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建设生态公墓,实行集中规范安葬。建设殡仪服务站,实行集中办理丧事。

(三)三类区域:中营、下坪、五里、邬阳、铁炉的乡(镇)规划区范围

管理要求:禁止安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建设生态公墓,实行集中规范安葬。鼓励建设殡仪服务站,引导集中办理丧事。

(四)四类区域:“三沿四区”(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重点旅游区、重点产业发展区);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建设重点村、共同缔造试点村

管理要求:

1.铁路两侧30米、高速公路两侧30米、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县道两侧10米和乡村主干道两侧5米以内,水库、47条主要河流岸线范围内,各级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500米范围以内,禁止安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2.屏山、溇水河山水世界、五龙山、董家河、木耳山等重点景区和葛稻共生产业发展区、芹草坪冰雪产业发展区等重要产业发展区规划范围,禁止散埋乱葬,核心区范围内(由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划定)禁止安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规划建设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实行规范安葬。

3.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建设重点村、共同缔造试点村核心区范围内〔由属地乡(镇)划定〕禁止安葬和墓碑生产销售经营行为。规划建设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实行规范安葬。

(五)五类区域:一、二、三、四类区域以外的范围

管理要求:严禁建造“活人墓”、豪华墓和大碑大墓(土葬安葬单人遗体墓地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立碑不得高于0.8米)。鼓励建设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实行规范安葬,提倡节地生态安葬(树葬、花葬、骨灰散撒、龛位存放等),深埋不留坟头。

三、主要任务

(一)一类区域2023年6月底完成火化区划定送审工作;2023年底完成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设施及骨灰堂建设;2024年积极稳妥推行火葬。

(二)二类区域每个镇2023年底建设1个镇级生态公墓和1个殡仪服务站。

(三)三类区域每个乡(镇)2023年底建设1个乡(镇)级生态公墓。

(四)四类区域原则上2023年底每村建设1个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

(五)2023年6月底前完成“活人墓”清零工作;7月底前完成殡葬行业市场专项整治;11月底完成重点区域(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镇周边、重点景区的可视范围)豪华墓、大碑大墓和散葬坟墓的专项整治。

(六)全县禁止建造“活人墓”、豪华墓、大碑大墓和散葬坟墓行为,提倡节俭办丧事和文明低碳祭扫(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革除丧葬陋俗。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3年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召开推进会议。召开全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推进会议,对全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任务进行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要召开乡(镇)、村(社区)两级干部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县直各部门要召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会议,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会议精神。

2.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丧葬市场经营现状以及“活人墓”、重点区域大碑大墓、豪华墓、散葬坟墓情况,建立祭祀用品生产和墓碑生产经营者信息台账,以及需要整治的“活人墓”、大碑大墓、豪华墓和散葬坟墓工作台账。

3.建立报告制度。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分类分区管理要求。各村(居)委会要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利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丧葬活动,并建立丧事办理报告制度。凡进生态公墓和集中安葬点安葬的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即一律由家属向村(社区)报告,一律由村(社区)干部指定安葬地点,一律经村(社区)干部现场察看确认墓穴深度达标后方可下葬,一律深埋不留坟头。

4.营造浓厚氛围。将殡葬综合改革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县直各部门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乡(镇)、村(社区)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整治通告,利用“村村响”广播、微信、进村入户面对面等方式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引导群众和居民不购买、不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开展祭扫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集中专项整治(2023年7月至11月底并长期坚持)

1.开展殡葬行业市场专项整治。

一是集中整治祭祀用品市场。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祭祀用品专项执法检查,强力推行不生产加工和销售不易降解祭祀用品。

二是集中整治规范墓碑生产经营活动。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原则对墓碑生产厂商开展集中执法清理,对无证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占用公共资源生产经营超标准墓碑的商家进行查处。各乡(镇)要对规范后的墓碑生产经营户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开展殡葬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由县司法局牵头,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对全县的殡葬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其成为绿色文明殡葬的宣传者、倡导者。

2.开展“活人墓”及重点区域大碑大墓、豪华墓和散葬坟墓专项整治。

各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活人墓”及重点区域大碑大墓、豪华墓和散葬坟墓的专项整治。

一是完成“活人墓”拆除工作。二是采取“遮、改、拆、迁”等方式开展重点区域大碑大墓、豪华墓和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遮”:对可视范围内的豪华墓、大碑大墓和散葬坟墓采取植树绿化等方式进行有效遮挡,达到“旧坟不露”的效果。“改”:对不愿遮挡或遮挡不住的超标准墓碑,应采取降碑的方式,保留原有墓碑中的正面主碑一块,其余碑石、护栏、硬化场地全部拆除。“拆”:凡是豪华墓和大碑大墓必须无条件拆除,包括亭台楼阁、桌椅石墩、围栏和其它所有硬化设施在内的超面积墓地,并复垦复绿。“迁”:对不具备“遮、拆、改”等方式整治条件的大碑大墓、豪华墓和散葬坟墓,应迁建至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对无主坟墓应采取平坟头方式。)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底前)

全县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主动协助事主举办文明节俭的丧葬活动。各乡(镇)要成立殡葬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生态公墓、村级红白理事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研究制定殡葬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突出问题和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防止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联系乡(镇)的县领导要亲自督办指导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做好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其他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扎实推进本辖区内的殡葬综合改革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一是对乡(镇)生态公墓建设予以奖补。原则上建成1个乡(镇)生态公墓(含进场道路、停车场、园区附属设施及墓地建设等)予以奖补,其中,铁炉白族乡、邬阳乡、下坪乡、中营镇不高于240万元,太平镇、五里乡不高于300万元,容美镇、走马镇不高于350万元,燕子镇不高于380万元。二是对乡(镇)殡仪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奖补。原则上建设1个殡仪服务站(主要包括2—3个灵堂及公厕、停车场、水、电、路等必须的配套设施),奖补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对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建设予以奖补。原则上建成1个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墓位不低于30个),奖补标准为每个墓位2000元,累计奖补不超过20万元。鼓励将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级生态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建设。四是对乡(镇)开展重点区域豪华墓、大碑大墓和散葬坟墓集中整治工作予以奖补。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改造并达到整治标准的,经县、乡验收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关乡(镇)奖补,奖补标准为采用“遮”方式整改的,每座坟奖补500元;采用“改”“拆”“迁”等方式整改的,每座坟奖补2000元。

(三)强化考核督查。将全县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范畴,严格奖惩兑现,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评制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为督查重点,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推行力度不大或引发社会矛盾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实行责任倒查。

(四)强化纪律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整治直系亲属“活人墓”、豪华墓、大碑大墓和散葬坟墓,带头开展文明祭扫,带头落实生态安葬。纪检监察机关对整治过程中移交的问题线索,加大执纪工作力度,依规依纪予以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平安稳定。殡葬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殡葬治理法规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矛盾问题突出。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一同安排,既要强力推进,又要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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