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仙桃市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仙烟〔2023〕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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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仙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仙烟〔2023〕30号)

各所(部)、中队、各部门:

现将《仙桃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8日        

仙桃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仙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仙桃市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仙桃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实行“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设置零售点。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对以有外资成分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销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在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区域:中小学、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行口向外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原有经营场所位于此范围内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中小学、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行口周边可通行距离100米范围内,不予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2.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未开展卷烟经营业务且已被政府部门纳入拆迁规划区域的;

4.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工厂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

5.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仙桃市城区街道、乡镇街道以社区(村)为最小市场单元,结合单元内常住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将市场单元划分为饱和区域和一般区域。仙桃市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单元零售许可证饱和情况。饱和区域市场单元不再办理新证,一般区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1.城区街道新增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与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村常住人口1800人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面积较大、居民居住较为分散的自然村和交通要道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0米;

3.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园区和货物集散中心经营场所对外经营临街门面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5户以内(含本数),所设零售点相邻间距不低于200米,非临街门面仅对内经营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4.除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零售业态外,其他业态类零售点数量控制在全市零售点总量的3%以内,所设零售点相邻间距不低于200米。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直营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等;

(三)新建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在小区主要进出通道出入口临街门面适当增设1-2户。

(四)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照正常标准的50%计算: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的,持证人自停止经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申请;

(二)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行口向外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搬迁到本市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的;

(三)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在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设置零售点。该零售点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且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照顾;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独立是指经营场所和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活动板房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地下室、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可通行距离”指任一校门中心至经营场所任一入口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零售点与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出入口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本规定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本规定所称“实际经营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含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申请人符合本规定不受本规定第九条间距和数量限制,准予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仙桃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6日实施的《仙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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