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采购人,下同)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比照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备案。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分别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自主确定项目属性、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都应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目录中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工程可依法进行自行采购;
2、分散采购目录。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好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采购需求主体责任。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预算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二)采购政策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包括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政策,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和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注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将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全过程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官网上发布公告。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合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采购单位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安陆市财政局“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
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单位应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检验检测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单位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并配合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内控管理主体责任。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明确本系统具体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办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备案事项,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台账,归档管理政府采购资料。
四、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和合同备案制。
(一)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流程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
; ; ; ; ; ; ; ; ; ; ;(三)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单位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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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陆市政府采购项目备案书(核准书)
2、安陆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
; ; ; ; ; ;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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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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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政府采购项目备案书(核准书)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单位预算编码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方式
组织形式
项目类别
归口财政内部机构
实施形式
是否涉及进口产品采购
预算总金额(元)
代理机构
采购内容
序号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内容
数量(单位)
预算金额(元)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