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川市村(社区)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川政办发〔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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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汉川市村(社区)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川政办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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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养殖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汉川市村(社区)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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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村(社区)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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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遏制村(社区)级新增债务,化解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基础,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化解村(社区)级债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0〕23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社区)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助推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社区)级活动场所建设等借贷或购物而拖欠银行、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及欠付村(社区)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社区)级垫交的“三提五统”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社区)级办公用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等。

第三条 ; ;乡镇人民政府、农(养殖)场、办事处、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主管本辖区村(社区)级债务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村集体是村(社区)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社区)级债务管理上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社区)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社区)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积极化解工作。

第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村(社区)级债务清理核查、经过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群众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社区)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清偿的责任,并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历欠债务清理核实、审查认定结果、债务人、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社区)级账务核算管理,避免出现账外债务或将应收款作为债务的情况。

第七条 ; ;村(社区)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社区)级债务市、乡、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做到每季度或不少于每半年公开一次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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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八条 ; ;各乡镇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社区)级举债行为,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社区)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村(社区)级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要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为力争不增加村(社区)级负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准举债做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开展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四)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准高息借债,严禁账外设账。

第九条 ; ;因发展村集体经济确需举债,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提出方案。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村民(成员)代表意见,集体讨论并签字,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经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应参会的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全数同意并公示后,填写《汉川市村(社区)级举债审批表》(见附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参会的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汉川市村(社区)级举债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村(社区)级举债额度最高控制在100万元(不含)以下,超过100万元需报市主管部门风险评估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集体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内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50万元;年经营性收入20万至5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0万元;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至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200万元;年经营性收入超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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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一条 ;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社区)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集体逐年度制定落实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第十二条 ; ;村集体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分类施措,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实行银行挂账停息、减息、减免,与债权人协商降息、挂息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十三条 ; ;村(社区)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四条 ; ;各类偿债资金通过村(社区)级账户直接给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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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或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债务致使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受损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违反群众利益论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六条 ;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谋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社区)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社区)级债务的单位,在对相关单位追责的同时,将债务从村(社区)级划归责任单位,限期落实由相关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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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法律执行。汉川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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