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港政发〔20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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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6月3日召开的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武汉都市圈核心区、全域临空先行区、现代服务业示范区、城市更新样板区和美好生活引领区,奋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打造临空高端商务区,推进临空黄石港现代化建设跨越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含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其他领导,下同)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区长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区长离黄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一位离黄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探索以四化同步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黄石港路径。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事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市、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我区开展的巡查、督查、检查、重大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建议和区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审议、讨论通过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拟报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相关部门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严格按照既定的相应审批流程进行,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街道(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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