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巡游出租车可加入网约车平台,鼓励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出租车,遵守巡游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经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网信、人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按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3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在指定位置设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网约车监督标识;
(四)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五)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C1类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六)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以及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件。暂扣经营许可证件期限不得超过30日。被暂扣经营许可证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予以整改,拒不停止或者不予整改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3张。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营运管理、投诉处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公布符合规定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将解约人员、车辆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喷涂网约车标识;
(七)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八)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九)平台数据库向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
(十一)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