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竹烟办〔2023〕8 号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竹山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本单位各部门:
现将《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竹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3 年 5 月 19 日
(主动公开)
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公正且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烟草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合理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竹山县辖区市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竹山县行政区域内新办、延续、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
第四条 以县域内零售户所在的乡镇为网格单位,通过网格商圈指数、人口数量、全县人均卷烟销量、网格实际人均卷烟销量等维度计算出该网格可设置零售点的容量:即“容积率”。
(一)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V=(卷烟消费指数A+商圈指数B)×零售点容量指数C
(二)计算容积率的相关维度依据:
1.卷烟消费指数A=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本年度全县人均卷烟销量。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上年度网格卷烟销量÷网格常住人口数;上年度网格卷烟销量: 省级卷烟营销平台系统查询;网格常住人口数: 县统计局网站查询;本年度全县人均卷烟销量=本年度卷烟销售计划÷全县常住人口数;本年度卷烟销售计划: 市级烟草公司下达;全县常住人口数: 县统计局查询。
2.商圈指数B =市场类型分值+网格所在地理位置分值+上年度网格人均卷烟销量分值。
市场类型分值:城网零售户占70%以上:0.3分;城网零售户占60%以上:0.25分;城网零售户占50%以上:0.2分; 城网零售户占50%以下的: 0.15分;网格所在地理位置分值: 城区:0.4分;乡(镇):0.3分;上年度网格人均销量分值:15条以上:0.15分;10—14条:0.11分;5—9条:0.08分;5条以下:0.05分。〔上年度网格人均销量分值=网格人均消费条数/全县人均消费条数*(全县人均消费条数*1%)〕
3.零售点容量指数C=网格常住人口数÷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零售点覆盖人口数:40000人口以上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400人;30000-40000人口以上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350人; 30000人口以下区域1个零售点覆盖/300人。
4.网格设置:参照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分。
(三)网格单元动态调整
为保证县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容积率将每年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卷烟计划销量等可变量的变化而重新调整,网格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按照容积率的计算结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依据 《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表》(见附件1),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告。
将容积率的计算结果与该网格已设置的零售户数进行比较,大于已设置数,说明该网格容积率未达到饱和,可继续设置零售点,竹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建档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小于已设置数,说明该网格容积率已饱和,对符合办证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建档,以“退一进一” 实行控量循环动态调整模式。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登记建档,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 密集程度、行政区域整体规划情况及经营主项等具体情况,通过科学合理评估,综合采取以总量模式为主,距离模式为辅, 并结合“退一进一”原则合理布局规划模式。
(一)城区、乡镇街道、主要公路沿线零售点布局规定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50米;城乡结合部控制在100米以上。
2.其他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70米;撤乡并乡后的原乡主街道控制在100米以上。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 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定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 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
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3.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 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4.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5.星级宾馆、酒店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且零售点数量控制在辖区持证户总量的3‰以内,所在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6.每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综合类市场零售点布局规定
1.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含本数),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 行,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2%以内,但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含本数),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 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1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适当放宽间距:
(一)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两年以内)、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之 外的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且须签订承诺书)、烈士家属, 在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2、3、4 目时可以给予适当放宽。但必须以本人名义申办并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经营在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在后,周围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