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政法委
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3〕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精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立足省情的基本原则,着力防控劳动关系风险、健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稳定,为我省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协商调解制度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五调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调”网络体系更加完善,“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用人单位自主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能力进一步提升,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建强,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基础
1.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持续开展“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等活动,主动送法入企。通过座谈会、主题沙龙、政企交流活动、业务培训班等形式,做好企业人力资源、工会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充分利用庭审观摩、短视频、直播、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丰富宣传方式方法。探索推行仲裁立案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普法“点单服务”,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
2.建立便民利企沟通协调机制。公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外服务电话。科学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用人单位网络通讯群组,及时线上答疑解惑、宣传政策和发布工作动态。建立仲裁员服务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实行专人包企、精准服务。
3.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协助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做好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等工作,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风险自查自纠机制,定期评估劳动用工风险。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4.推行“三个清单”制度。巩固拓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成果,常态化深入用工规模较大、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或者行业走访调研,及时将企业需求、建议编制成“问题清单”,按照分类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编制“责任清单”,根据落实情况和解决结果建立“结果清单”,为企业提供清单式服务和指导。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控
5.强化争议风险监测预警。定期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充分利用“智慧监察”等信息化平台以及税费缴纳、社保缴费、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数据信息,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突出“两节”“两会”、党代会、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农民工、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三期”女职工等群体的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工作预案。
6.做好争议隐患排查化解。根据政策变化、外部环境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等,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单,做好隐患排查、提前介入、对点联系等工作,主动发现、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调解建议书或者仲裁建议书。充分利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司法建议书等,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7.加强重大争议应急处置。制定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根据争议涉及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等,实行三级预警分类处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8.建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
9.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制定并推广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流程、规则和文书模板,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协商工作制度。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10.建强工会协商平台。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11.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
12.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一般应设立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力争到2028年底,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车间、工段、班组普遍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普遍配置调解员。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3.加强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推进行业商(协)会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职能,重点推进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新业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