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出资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非市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非市管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理顺市属国有企业非市管管理人员管理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非市管管理人员是指未纳入市委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纳入市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内设重要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财务、纪检监察)和核心子公司正职;
(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纳入市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内设其他管理部门和非核心子公司正职;
(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纳入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纳入市委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正职,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负责人;
(五)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根据市场化规则选聘的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
(六)上述条款外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非市管管理人员根据本办法按管理权限分为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和企业党组织管理。
第四条非市管管理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至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六条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批复文件,根据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员工人数、行业特点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企业非市管管理人员职数。
(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市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其子公司非市管管理人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纳入市委管理的,其非市管管理人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市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数量以批准设置数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加。倡导建立大部制工作制,内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
(三)企业原则上不配备总经理助理,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的,实行“一事一议”,视为企业中层正职。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一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算一个职数。
第八条非市管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聘任制),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届任期(聘期)为3年,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非市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作为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积极服务咸宁高质量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恪守职业道德,重视家风家教,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谨慎用权,公私分明,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十条非市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产业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企业主业和本岗位相关领域的市场变化趋势和发展情况;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担任总法律顾问职位除了应当符合非市管管理人员基本条件要求,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类)满3年以上;
(二)从事企业(单位)法律事务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担任总工程师职位除了应当符合非市管管理人员基本条件要求,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及以上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二)从事企业(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领导和技术决策能力,能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工程技术问题,并有独立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含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可以结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适当放宽任职条件,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非市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列人员,由市政府国资委选拔任(免);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人员,由企业酝酿提出任用人选,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审核后,由企业任用;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人员,由企业决定任用意见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四)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所列人员,由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事前沟通、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五)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所列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非市管管理人员选聘主要采取委任制、内部晋升(竞聘)与市场化选聘方式相结合,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现能上也能下。
第十五条非市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人员。企业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需按规定事先报批。
非市管管理人员未经任免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等兼职。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非市管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建立管理人员考评档案。年度考评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3个月进行。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国资委选拔任命的非市管管理人员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组织开展;其他的由企业党组织选拔任命的非市管管理人员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由企业党组织组织开展,考评结果由企业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评结果应报未报的,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非市管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企业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严格自律。党员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市委管理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正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纳入市委管理的其他企业正职,在任期届满或离任后,须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非市管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市管管理人员出现国家、企业规定的失职、失察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培养交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非市管管理人员教育培养制度,市政府国资委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推荐非市管管理人员进入市委党校调训。完善非市管管理人员交流制度,按照规定需要回避和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2个任期,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或者换岗。完善非市管管理人员梯次配备,建立企业干部后备队伍,每3年进行一次后备干部的推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市管管理人员按照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企业党组织批复的任期时间计算任期时间,聘任期内未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以及考核结果应报未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的,任期时间到即自动解聘;非市管管理人员出现其他情形,在任期结束后没有被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退出。
非市管管理人员的免职(解聘)、撤职、辞职、交流、退休事宜,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非市管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部门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定执行;退出后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告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企业另行制定相应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政府国资委,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