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光伏电站收益分配 操作指南》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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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光伏电站收益分配

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操作指南》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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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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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光伏电站

收益分配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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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精准实现国网公司捐赠目标,根据《“国网阳光扶贫行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捐赠协议》《“国网阳光扶贫”湖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实物资产捐赠协议》《湖北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鄂政扶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产权确定和管理体制

第二条 ; ;光伏电站的资产和收益确权如下:

(一)54个村级光伏电站资产确权到村委会,2个集中式光伏电站资产确权到县人民政府。

(二)光伏电站收益确权为慈善公益资金,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由县慈善会负责经营管理,收益使用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决策;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划入村集体,用于本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

第三条 ; ;建立县、乡(镇)、村分级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如下:

(一)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慈善会、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涉关村委会依据职责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光伏电站高效运行、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使用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到位,及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光伏运行和收益资金使用数据。

(二)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村级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体制。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推选1名责任感强、工作有连续性、年龄不超过50岁的村干部担任法人代表;赋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光伏电站成本核算、收益分配使用与项目成效职责。

(三)长阳民生光伏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与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全县光伏电站运维管理、成本控制、维修资金、资金结算与税务处理、代理招投标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事项,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提供光伏电站运行报表、对上政策争取和智能光伏管理系统操作等事项。

第三章 ;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使用范围

第四条 ; ;成本费用比例控制在年收入的32%以内。包括:

(一)土地租金3%、日常管护10%(含维护工具费用),由村委会按照相关合同审核列支。

(二)电站设备保险2%、技术运维9%、电站设备折旧(维修基金)3%、财务代理与审计3%、管理费用2%(包括办公场地与车辆租用、业务培训、对外宣传、年检、法务等),由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相关合同及有关文件审核列支,并负责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服务价格公开招标事项。

第五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主要用于设立村级公益事业、村级公益岗位、大学生助学和小型救助。

1.村级公益事业:占村级电站集体经济收入的50%,主要用于村级小型公共项目和公益项目建设(小型项目为投资额度小于3万的项目);

2.村级公益岗位:占村级电站集体经济收入的30%,主要用于本村脱贫户和监测户通过公益岗位获得劳务收入;

3.大学生助学:占村级电站集体经济收入的10%,主要用于本村户籍的本科大学生和研究生助学资助;

4.小型救助:占村级电站集体经济收入的10%,主要用于对本村居民遇到急、难事项进行小型资助或慰问。

上述四个投向的结构比例各村可据村情进行微调,按照本《操作指南》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决策和组织实施,结余资金为村集体经济积累。

(二)公益岗位必须是脱贫户、监测户,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人岗相适,不得出现泛福利化现象。公益岗位工资控制在500元/月至1000元/月之间;村级光伏电站管护员原则上定为1000元/月,当月考核合格支付70%,年底按照近三年发电量平均值考核,合格者支付余下的30%部分;超过三年平均值部分,超额电量每达1%奖励500元。

第四章 ;收入核算

第六条 ;村级光伏电站收入计算公式为:光伏电站收入=售电量×(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0.4161+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电价0.5639)=售电量×0.98元/度。补贴时间从电站并网之日开始计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时间由财政部决定。

第七条 ; ;集中式光伏电站收入计算与村级光伏电站计算公式一致,差异点为国家专项补贴部分不按全年实际发电量计算,而是按照认定的扶贫电量部分给予专项补贴。

第八条 ; ;光伏电站收益=光伏电站收入-运营成本-税收。运营成本在村级光伏电站核算、支付和记账;电站收益部分通过捐赠程序划拨给村委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收入结算流程

第九条 ; ;财务代理公司指定专人每月上旬到省、县供电公司核对电量、开具税票,结算上月电费和省级补贴资金。

第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调度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站核算运营成本支出额度,按月提供运营统计表、按季提供财务报表报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县乡村振兴局。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 ;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遵照以下流程:

(一)村委会按照上年收益分配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投向结构和受益名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公示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同步做好监督记录。

(二)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方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实施方案,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村委会到乡(镇)财政所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票据上注明XX村帮扶的具体用途,送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进行税前扣除;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凭票划拨资金到乡(镇)财政所“三资”专户。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监督验收、结算和绩效评价。乡(镇)乡村振兴办负责督导项目村每月按时到乡(镇)财政所报账;负责资金支付凭证以扫描件形式上传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月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光伏板块录入。

(六)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20日前负责提交项目实施总结、资金使用决算表、典型案例给县乡村振兴局、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

第十三条 ; ;集中式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遵照以下流程:

(一)县慈善会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提出收益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收益资金投向和额度,通过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定向捐赠性质、具体实施项目和捐赠额度。

(二)县人民政府决策分配到行政村的收益,县慈善会与“民生公司”签订《捐赠协议》,出具捐赠票据;各行政村负责开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票据上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组织项目实施,提供项目总结和案例,及时报账;定性为乡村振兴帮扶资金的还需要将受益人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三)县人民政府决策实施的公共项目,由对应的县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划拨按照县慈善会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收益分配监管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村账镇管”,确保资金安全。村级使用的光伏收益资金应统一建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村必须配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市)电力公司部署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县光伏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共同组织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和项目建设绩效后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国网长阳县供电公司利用全国光伏电站信息监测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不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及时解决电站“离线”“故障”“报警”等问题,确保电站有效利用小时不低于950小时。对发电量三年平均值上升额度较大的村级电站给予奖励;对低效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和绩效进行明查暗访,督促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乡镇报县人民政府确定约谈方案;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档案管理。县级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管理由民生公司统筹落实。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光伏电站日常运营监管工作制度、运行检查记录资料;第三方服务事项招标资料;运维技术和电站管理业务培训资料;配合上级专项督查和审计工作资料;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凭证和考核、评估、审计等资料;县人民政府决策安排的项目资金档案资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资料等。

第十九条 ;村级档案管理。村设立光伏电站办公室,建立档案专柜(屉)和文件专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制度、管护制度和电站运行记录表上墙公示。做好文书文件保存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上级文件和各类合同原件;管护派工和出工记录表;运维、管护、保险现场记录;各类对上报告和总结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操作指南》(长政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 ;获得财政补贴政策的自建村级光伏电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权,参照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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