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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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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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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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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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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车灭火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放的道路,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内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整治。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内容,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二)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三)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六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审查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并能正常使用;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原有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在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的,应在开工之日前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五)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依法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建(构)筑物;
(四)按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对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统一施划,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和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对于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要确保在应急状态时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二)督促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行业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得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共道路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二)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时,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应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统一消防车通道标识、警示牌式样;
(三)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