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孝南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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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孝南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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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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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建设成果。
第三条 ; ;区城乡建设档案馆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纳入城建档案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城乡勘测档案:大地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河湖测量资料、等级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比例尺地形图、薄膜图、印刷图、地名街道图、交通图、行政区划图以及各种综合性表格等,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城乡综合地区性水文工程地质普查成果、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等;
(二)城乡规划方面的档案:城乡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图件、规划文本、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
(三)城乡建设管理档案:城乡建设法规、规章、土地征用与划拨、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
(四)市政、水利工程档案:城乡道路(含广场)、桥梁(含人行立交桥)、涵洞、排水、河道、防洪、堤坝、驳岸、泵站等;
(五)公用设施档案:城乡给水、消防、供气、供热、供电、公用交通、电信、照明、环卫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等;
(六)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
(七)园林绿化档案:公园、绿地、绿带、苗圃、古树、古建筑(含石碑、石刻)、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城区雕塑等;
(八)城乡防灾以及人防工程档案:地下室、干道、坑道、洞库、指挥所等;
(九)工业建筑档案:工厂、电站(变电所)、仓库等;
(十)民用建筑档案:住宅、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含服务业)等公共建筑;
(十一)地下管线档案: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
(十二)城乡环境保护档案:环境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含设备)、环卫市容等;
(十三)城乡建设科研档案:城乡建设科研技术成果、各历史时期工程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十四)城乡规划基础资料档案:城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城乡资源、地震、气象、地名以及城乡规划建设提供的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历史沿革和现状普查、统计资料;
(十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资料。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与接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1908-2022)等文件要求,协调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规定完成归档各项工作,定期组织查验档案完成情况,确保城建档案全面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接受区城建档案馆的指导。
第六条 ; ;城建档案移交内容包括纸质、电子、声像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内容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完成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工程完工时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二)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三)报送的工程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包括纸质文件材料、纸质竣工图等,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建设工程竣工图应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图审章和竣工图章;
(四)文件的表式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统一表格;
(五)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六)归档范围内没有工程纸质文件的带电子签章的工程电子文件原件,建设单位应打印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移交,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
第八条 ; ;区城建档案馆通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接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经核验,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暂未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区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变更、迁移、废弃、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于30日内将修改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补测成果验收后30日内将补测成果报送区城建档案馆。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完工后30日内将测量资料报送区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区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区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二条 ; ;区城建档案馆应当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区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的各项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利用城建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
第十三条 ; ;区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以及应当保密的密级。
区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应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 ;区城建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市建设基础数据、城市建设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 ;因建设单位、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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