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经信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财产发〔2023〕7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3日
十堰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市级统筹、突出重点、激励相容、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向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指导、督促市经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职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组织开展“产业升级贷”日常推荐工作;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县(市、区)经信部门职责:按照市经信局下发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申报、初审、汇总以及推荐上报;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郧阳区经信部门还应做好“产业升级贷”支持项目核实推荐、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等方式予以支持,主要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贷款
对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制造业企业,支持企业申报“产业升级贷”贷款产品,“产业升级贷”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年化利率2%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担保费补贴按照《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支持重点试点示范企业
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原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类、工业设计中心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上年度成功创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三)支持专用车企业做专做强
每年对全市专用车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深耕细分领域、“整车、上装一体化”发展、“专、精、特、新”发展、产值产量增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评选前5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开展技改诊断服务
公开遴选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诊断服务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工业企业开展“一对一”免费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受诊企业通过自愿报名、现场调研、在线问卷调查等形式确定,原则上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主。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的新能源产业、数字经济发展等其他支持事项。
第五条 除“产业升级贷”和省、市政府明确的相关支持事项外,其他奖补、支持事项覆盖全市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资金申报流程
(一)“产业升级贷”
1.申报流程
根据《十堰市市级“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办理“产业升级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2.贴息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由企业申报,自行编制申报材料,由区经信部门统一行文上报。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十堰市“产业升级贷”贴息表、借款凭证、结息凭证(已结清贷款的需提供还款凭证)、项目备案证,以及从市经信局推荐办理产业升级贷前一年开始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累计投入的建安工程费、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研发费用等费用的佐证材料(含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设备发票等)。
(二)试点示范企业
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试点示范称号类资金奖补免提交申报材料,以省级部门相关文件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
(三)专用车发展专项
1.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用车企业自愿申报,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做出承诺,报经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实后,由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统一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2.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专用车发展专项需提供:专用车发展专项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参与制(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证明材料,申报年度新产品开发情况(汽车公告管理系统页面打印新产品公告),申报年度单个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情况(提供权威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国家级支撑平台)证明材料),与本地整车企业开展合作情况(提供与本地整车企业底盘开票复印件(彩色复印))。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免提供,利用各部门数据进行评价。
(四)技改诊断服务
诊断服务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技改诊断工作,并为企业出具诊断报告,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供受诊企业的诊断报告和诊断服务工作确认单。同时对受诊企业开展满意度问卷调查,由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后报市经信局。
第七条 已享受市政府“一事一议”的项目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四章 审查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在十堰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合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