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发〔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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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伍家岗区“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有效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结合伍家岗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急难”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救急难”兜底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困难群众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救急难”工作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救急难”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到位;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救急难”工作;各街乡负责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张贴标识,开通24小时求助电话,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资金、物资发放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伍家岗区户口且常住本辖区的家庭或个人,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享受“救急难”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救济、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患危重症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救急难”救助标准参照宜昌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为城市低保月标准)。“救急难”救助实行一事一救,救助金额最低为城市低保月标准,每一倍为一个档。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人均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24倍。“救急难”救助金按照救助人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倍数的方式计算。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经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一事一议”,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八条 “救急难”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审批。“救急难”救助资金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8倍的,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社区初审、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由各街乡审核审批,并直接发放救助金,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资金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8倍的,审批申请流程同上,由各街乡审核审批,报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后,发放救助金。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救急难”工作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的街乡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发现人、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代申请。各街乡根据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核查核算。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以家庭为单位核算申请对象的家庭收支情况、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并对已享受的各项救助进行扣减。

   (三)调查评估。对申请对象的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了解申请对象的困难情况,并对困难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议公示。根据对申请对象家庭困难情况的调查评估,各街乡组织召开“救急难”评审小组会议,对申请对象提出救助意见,并将意见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审批发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五)报送资料。对救助资金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8倍,需要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的救助对象,由各街乡审核后向区民政局报送审批资料。

   (六)审批公示。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给予救助的申请对象,由各街乡对救助情况及时做好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局按程序发放救助资金。

   (七)档案管理。各街乡负责对审核审批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区民政局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八)紧急救助。对因遇到紧急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可由各街乡报告区民政局同意后先行救助,实行救助之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将“救急难”资金列入区民政局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滚存结余资金;

   (四)社会募捐。

   第十一条 “救急难”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年底收回。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本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救急难”救助资金实施社会化发放,如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是“救急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政策宣传、核查督办、动态监管、信息统计、资金管理等;各街乡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政策落实、受理审批、核查核实、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负责对“救急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救急难”救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及时移送区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救急难”申请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急难”资金的对象,立即停止救助,并按程序倒查。对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公安机关协助各街乡和区民政局如数追回,依法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理取闹、强行索取“救急难”救助资金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教育及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伍家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同时原《伍家岗区“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宜伍府办发)〔2017〕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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