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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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会商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条件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总体要求

4.3 预警响应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 信息公开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奖惩

8.1 表彰

8.2 监督问责

9 附则

9.1 预案编制

9.2 预案备案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天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编制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单位应编制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相关实施方案一并纳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各级各类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减排绩效分级、移动源和扬尘源管控等措施,精准控制污染物排放。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2 组织机构和职责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天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负责牵头汇总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减排清单;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将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天气实况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负责在大气重污染天气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为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中的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乡镇落实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和应急防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并做好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8)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管控;编制减排清单(工地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9)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吸扫、冲洗、喷雾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人工清扫避免二次扬尘;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加大对市区道路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特殊人群(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制定减排清单(道路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道路施工工程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督促所管辖的道路和在建道路施工工程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管控。

(12)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3)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负责制定减排清单(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水利施工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水利施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列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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