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蕲春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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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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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有序推进本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蕲春县内开展的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
第三条 ; ;PPP项目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审定项目的决策、执行、变更、预算收支与绩效评价、信息披露、履约监管和中期评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预防项目风险,确保本县PPP项目规范实施。 ;
第二章 ;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条 ;明确职能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前期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出具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调整的,负责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调整批复;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出具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负责全县所有PPP项目支出年度预算申报、财政投资评审(包含预算审核)、财政监督(包含监督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公开采购信息等)、绩效管理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财政支出责任复核、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审核、中期评估、国有资产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业务办理及指导;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开展工程结算、决算审核;
县司法局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合作协议及PPP合同等相关条款的合法合规性,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办理和业务指导;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各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准备、采购、执行等各项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履约监管、合同再谈判、绩效评价、付费审核、项目移交;
各政府出资代表负责前期股权出资、公司组建、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运维及项目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第五条 ;重大事项联审。
凡涉及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重大事项,包括股权转让、规划调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期延长、财务指标调整等核心边界条件改变或项目实质性内容改变,以及社会资本方变更、政府重大决策、签署补充协议等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在决策或报请县政府批复之前,应当书面提请县财政局(PPP中心),并组织相关单位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就重大事项合规性及问题解决的具体路径进行联审。
第六条 ;建立例会制度。
由县财政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每半年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就项目建设情况、履约情况、绩效开展情况、付费情况、项目运营情况及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当面沟通。 ;
第三章 ;加强政府监督
第七条 ; ;项目实施机构监督职责。
项目实施机构是PPP合同主体,对PPP合同执行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监督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高效高质量推进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一)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管理。监督项目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项目建设。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工期落后的,则视为项目公司工期延误。项目实施机构针对工期延误须严格按PPP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予以处理,项目公司应针对工期延误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监督项目建设造价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应按PPP合同要求采购项目跟踪审计机构,并进行严格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应组建项目询价小组,对无定额标准及市场指导价的材料进行询价认价;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PPP合同监督项目公司设备及服务采购行为。
(三)监督履约担保执行。监督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是否按PPP合同约定递交有效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如逾期递交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按PPP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四)监督资本金注入情况。监督社会资本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如项目资本金未及时缴纳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PPP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PPP合同。
(五)监督项目融资情况。监督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是否按PPP合同约定落实项目融资义务,融资方案是否备案,项目融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如因项目融资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按PPP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终止PPP合同。
(六)监督项目公司决策。监督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规定开展工作。项目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按照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 ; ;财政部门监督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须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是否履行相关职能:
(一)监督实施机构履职情况。监督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严格按项目原定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是否重新履行可研重新审批、“一案两评”重新编制及审批、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程序,监督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PPP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履约情况及时处理。
(二)监督政府出资代表履职情况。监督政府出资代表是否按照PPP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派驻人员进驻项目公司,监督派驻人员是否履行项目知情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监督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履职情况。尚未履行派驻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政府出资代表限期完成派驻。 ;
第四章 关键环节管控
第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
PPP项目变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变更情况予以科学决策: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涉及项目建设工期调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工期同步修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并及时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工期及付费安排;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调整、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针对以上情况进行审查,同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科学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并及时调整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同时向县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批复。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县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两评一案”的调整修编工作,并将调整后的“两评一案”向县财政部门进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向县政府进行报批。在获得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两评一案”等相关材料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更新,并及时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补充合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核减、总投资减少等情形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两评一案”的修编工作,并及时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相关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及付费金额;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或标准发生变化造成增加的总投资超过原实施方案总投资10%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县发改、财政部门科学分析投资增加的原因,确保纳入PPP范围内新增投资额不超过原实施方案总投资的10%。对于超出部分未实施的,具备重新单独立项条件的,采用EPC模式依法予以重新招标实施;对于超出部分未实施的但不具备重新单独立项条件,或已实施完成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查后、明确超出部分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政府直投(财政支付或EPC)模式,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实施。新增投资额超过原实施方案总投资10%,未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且已经实施完成的PPP项目,原则上不予确认。严禁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直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 ;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严格按PPP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等,在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下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实施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