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钟政办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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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钟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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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皇庄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试行)》《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指标收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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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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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我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保障单个项目投资方的成本费用、必要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补偿等收入来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是指由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资主体在银行开设,由该单个项目实施机构(自然资源部门)、项目投资主体、开户银行等共同监管的支持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专户。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主体,是指通过合规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主要出资人。

第三条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资金(专户)按项目归集,主要分项目归集单个项目各类收入资金及监督规范资金使用,按照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定加强相关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专户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专户资金的来源:一是投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及相关自筹资金;二是单个项目新增的补充耕地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指标统筹收入和结余指标交易收入按政策规定的成本返还(不含预留用于本地建设项目的指标);三是单个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现的该项目经营性等收入;四是符合使用用途和债务管理规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章 ; 专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顺序

第五条 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专户资金按使用先后顺序排序的使用范围为:主要用于该单个项目的成本费用、必要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补偿等支出。

第四章 ; 专户资金的归集方法与管理

第六条 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专户资金由该项目相关主体按政策、职责要求归集至本账户。由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投资主体、开户银行三方共管,实行资金闭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条 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投资主体要积极筹措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稳定的项目投资来源。利用综合整治后的土地资源开展农业种养、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并根据自身及项目情况合理安排其他综合收益。单个项目投资主体要及时将该项目经营性收益和其他综合性收益归集到该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结余指标交易的相关事项,市财政局国库在收到该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后,按财政管理政策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要求,经过规定的流程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比例将成本返还资金归集到该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

第九条 单个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到相关专项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的,应当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权限,将资金归集到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专户资金的使用。进入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专户的资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实施机构、投资主体、监管银行共同按用途管理。投资主体提出资金使用需求,实施机构、监管银行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及用途加强支出审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个项目专户资金使用根据该项目进度、施工合同据实支付,或者经该项目实施机构认可的支付条件及方式进行支付;属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返还的,应当依据资金来源、投资协议进行支付。

第五章 ; 附 ;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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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指标收益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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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6〕16号)、《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及《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机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域国土整治过程中指标统筹收益及结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整体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对闲置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指标及结余指标,是指本市通过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经验收合格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可用于省及荆门市内统筹的指标及可供省内交易的节余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指标统筹收益资金及指标交易收益资金,是指我市通过省(市)级指标统筹和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实现省(市)域内补充耕地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统筹及节余指标交易行为后所取得的统筹价款和交易价款。

第二章 ;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 指标统筹及交易收益资金主要用途:

(一)耕地保护;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

(三)全域国土综合整治;

(四)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功能修复;

(五)支持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的相应项目指标统筹及交易收益资金优先用于对应实施项目的成本和收益返还,但不得超过对应的项目指标收益。

第三章 ;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按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实现指标收益,受让方将统筹收益及合同价款及时缴入市国库,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在该单个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成本、合理的投资收益经确认核准,且指标收益资金缴入市国库后,市财政按国库支付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 ;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七条 ; 指标统筹及交易收益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产生的年度指标统筹及交易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本项目年度收益资金测算、财政支出预算,做好年终的资金决算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指标统筹及交易收益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八条 ;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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