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挥效益,改善农村水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而开展的巡查维护、维修更换、水质监测等与管护工作有关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有序运营、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稳定运行、水质达标、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县财政、发改、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和日常管护责任,健全完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护制度,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村级组织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开展日常巡查,引导和组织村民自觉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并按照“管理科学、成本最低、水质达标”的原则,因地制宜建立以下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二)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终端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级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十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化粪池、隔油池的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分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一)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二)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三)加强设施日常养护、巡查,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在县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修。
第十三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时监控设施运行状态,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政府扶持部分由县财政统筹生态环保、农村环境整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县发改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指导镇村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有偿服务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问题。
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县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县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及资金拨付。考核结果与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和乡(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成效直接挂钩。按照《秭归县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评细则》,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按核定经费的100%兑付运行费用,85至95分之间的,按90%兑付,85分以下的,按分值比例兑付,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乡(镇),由县政府领导会同相关部门约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情况向全县通报,连续2年约谈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因管理不力,设备长期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绩效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