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16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鄂自然资函〔2022〕252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推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与机制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立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实施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以及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相关主体利益的,应当协商一致。
(三)择优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各地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遴选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公示。
(四)规范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分步或同步实施各子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地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
三、重点领域
(一)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受损退化湿地草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科学评估界定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以“一江一山、两湖两河”为重点,严格保护流域水源地,加强长江、陆水、富水、淦河、新店河、高桥河等主要河流和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大岩湖、密泉湖、陆水水库、富水水库、青山水库、三湖连江水库、南川水库等重点湖库保护修复;实施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等工程。
(二)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乡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三)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提高城镇生态质量,提升生态系统韧性和稳定性。
(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的历史遗留矿山,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生态修复措施,重建矿山生态系统,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大力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竹产业、桂花产业、花卉苗木产业等特色产业;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鼓励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
四、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的10%),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
(二)产权激励政策。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其中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地类修复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以点状供地方式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可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
(三)指标使用政策。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照社会资本的投资和回报相挂钩原则,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专属指标,专属指标在市域内可自用或优先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资源利用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对生态保护项目施工中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允许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在签订修复协议时予以明确。
(五)财税支持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相关规划,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要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制度,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优化监管服务。各地要主动加强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联评联审机制,简化审查审批流程,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合理确定组织和参与模式,明确行业标准和质量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投资风险。
(三)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典型案例宣传,加大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