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4家关于印发 《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残联发〔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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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局(办)、残联:

  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中共宜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8日

  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式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六条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第二章  招录(聘)计划与公告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规定,每年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拟定定向招录(聘)计划,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实施。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合适岗位,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实施。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三章  资格审查与考试

  第十一条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报考、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同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第四章  考察与体检

  第十四条对拟录(聘)用的残疾人对象,招录(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职位、岗位的体检条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确定。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公示与录(聘)用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已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应当向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所在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录(聘)用残疾人情况。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每年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合适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

  第二十四条对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残联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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