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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的通知
(悟政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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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大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给予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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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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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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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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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健全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孝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规矩,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安排作为根本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聚焦议大事作决策促改革抓落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听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县人民。
第六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和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 ;会议组成
第七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可以安排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研究室、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 ;议事和决策的范围
第九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和决策: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县委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议拟报请市政府、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拟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凡属应交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十条 ; ;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者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以及属于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内容。
第十一条 ; ;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必经程序,充分听取并吸纳各方面合理化意见,最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 ;会议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第十二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县长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临时性议题,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十三条 ;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议题,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议题承办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或者工作需要,在会前5个工作日将拟报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
(二)县政府办公室对拟报议题进行审核把关,对提交会议讨论或决定条件成熟的议题,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依次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
(三)县政府研究室梳理汇总县政府领导拟同意上会议题,拟制会议方案和议题单,并附领导签批同意登记表、有关会议材料、列席单位名单等,依次报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议题承办单位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有关地方和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事先主动与有关地方和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报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属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就决策事项类别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含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拟定2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十五条 ;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在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前,应当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上会。
第十六条 ; ;议题承办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时,要同时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报材料(含草案法律政策依据、拟定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决策草案(请示或报告的代拟稿,工作报告的讨论稿,重要政策措施的送审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等);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和协商一致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含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报告等;列席单位建议名单等。
第十七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由议题承办单位负责起草,要求主题鲜明、思路清晰、意见明确、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篇幅不超过2500字。
第十八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由县长批印,县政府政策研究室按统一格式提前印制。
第五章 ;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情况提出建议,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同意。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事项,可以由县长或者县长授权的副县长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县长请假。
第二十一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由行政正职列席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副职代为参会,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及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前1日通知和送达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
(一)议题承办单位作简要汇报,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二)列席人员发言;
(三)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召集人集中讨论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 ;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待议事项,会上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要围绕议题内容提出建议,不作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
会议召集人集中组成人员讨论意见时,应当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准确。
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及时编发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按照程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纪要应当忠于会议精神,文字精炼、表达准确。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县政府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县长签发。
第六章 ; ;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县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县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副县长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带头抓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和督促检查。对涉及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事项,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负责牵头协调。
第二十七条 ; ;凡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过程中确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副县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十八条 ; ;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地方和单位印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全县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