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荆自然资规发〔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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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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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自然资规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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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荆门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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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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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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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荆门市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并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荆门市行政管辖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面积测算等环节中涉及的容积率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涉及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物结构层高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建筑设计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1、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中庭等按一层计算,设有局部楼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除复式住宅的客厅、餐厅外,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宿舍、公寓结构层高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3、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上层套内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30%且通高部分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按照该层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应出现通高情况。

3、商业建筑首层结构层高不应超过5.4米,二层及以上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有特殊功能要求或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的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

4、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同一楼层布置多种配套公建,按主要功能层高进行控制。

结构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建筑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

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住宅内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算。

  第六条 空中花园住宅建筑阳台按照《关于城市空中花园住宅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1、按要求设置的空中花园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和产权面积,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结构内的按全面积计算,结构外的按1/2面积计算;当空中花园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率。

2、按要求设置的公共空中立体停车场、开放式公共绿化休闲平台等空中花园建筑所持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率,立体停车场的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3、每套住宅按要求设置的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可突破半开敞空间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20%的限制。

  第七条 设备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

1、按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2、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避难层和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的结构转换层,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

① ;当建筑物底部有商业裙楼的住宅建筑首层架空作为通道或布置绿化小品、屋顶花园、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敞空间,对外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小于该架空区域周长的1/2,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室内外高差小于0.3米且结构层高不低于4米;

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公共开敞空间的架空层,应只有结构支撑而无其他围护结构,结构层高不低于4米。

③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

  第八条 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斜面结构板顶高小于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顶层与坡屋顶之间贯通无楼板的,按标准层与坡屋顶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凸(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挑出建筑主体外围、无围护结构且进深不超过0.85米,属建筑外墙附属物,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如进深超过0.85米或有围护结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主体结构内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一条 露台因屋檐造型需要设置有局部顶盖,若顶盖挑出宽度超出露台进深1/2,或顶盖挑出宽度≥2.1米时,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二条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1、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不封闭、有顶盖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檐廊按其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设施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分段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地面层独立设置的或连接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全天候开放式无围护结构的,宽度不大于6米,结构层高不低于2.80、不高于6.0米的风雨连廊,建筑面积单独标注,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 凹凸复合型门廊,凸出部分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凹入部分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四条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

构筑物形态的地上机械式停车设备有顶盖的,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形态的地上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楼(电)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位于建筑物内部,或位于建筑物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是否与楼层相通,依附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

4、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除建筑外墙以外,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踏步、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7、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六条 公共通道的建筑面积计算:

1、城市道路、小区主路的骑楼或过街楼的底层,出入口大门、牌坊等底层开放空间和建筑物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

2、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医院等公共建筑物底层作为全天候社会性公共通行的建筑物通道、檐廊、走廊,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七条 幕墙的建筑面积以主体结构外边线进行计算,幕墙外边线至主体结构外围进深不应超过0.65米。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作为经营性商业用途时,该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地形高差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局部覆土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临城市道路一侧未覆土外墙对应的10米建筑进深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不足10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计入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单独设置的各类井道、满足住宅层高控制与疏散楼梯设计要求且单个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仅作为人行出入功能的楼(电)梯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计入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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