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应急管理厅 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2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2022年12月6日
湖北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提升工伤预防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预防费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集体领导、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
第四条 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经信、住建、交通运输、工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推广工伤预防先进经验,推动和监督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建立和调整工伤预防专家库。
第六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采购、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推动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管理,按规定拨付工伤预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领域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立项建议,监管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督促各领域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各类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隐患问题。
工会组织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章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八条 省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预防联席会议7月底前,通过会议集体研究方式确定本地区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各领域工伤事故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情况,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建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国家统一实施的工伤预防计划、工程或项目等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全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原则上应纳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十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将研究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实现减少工伤事故和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的目标。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发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实施方案等材料。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工伤预防专家组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按照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围绕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科学编制时间、内容、预算、绩效目标等。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优势,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制定实施方案。提供媒体宣传服务的,应明确播放内容、版面、频道、栏目、次数、时段、时长、版面、期限、期数等;制作工伤预防宣传成品的,应明确成品来源、规格、样式、数量、发放对象等;开展宣传活动的,应明确活动时间、内容、方式、范围、参与对象等。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长、培训内容、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力量、实训场地、设备配备等。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明确绩效目标。
(一)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服务、成品、活动等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既定目标对宣传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85%。
(二)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和职工满意率不低于90%。
根据工伤预防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他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工伤预防专家组,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提交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主体是否适格;
(二)申报材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报项目类型、服务范围和对象、覆盖的行业领域、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是否存在重复或雷同。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专家组出具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见,否则出具调整和完善申报材料的意见;申报材料需要调整和完善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专家组提出调整意见,在15日内重新申报材料。重新申报的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专家组出具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见,否则出具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三人以上的单数),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评审。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提出的立项建议,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入下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
第二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当年拟实施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第五章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情形,工伤预防项目由以下组织或单位负责实施或提供服务:
(一)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