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发改委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恩施州发改服务〔2022〕60号
各县市发改局、财政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制定了《恩施州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恩施州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恩施州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
附件
恩施州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全州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1]12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1]33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充分发挥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年度引导资金额度,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确定当年重点支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州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本州全域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和对象为:
(一)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
1.重大项目。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资金下达年度已列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
2.重点企业。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企业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
3.重点品牌。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最新一轮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品牌正在进行或当年拟进行的品牌培育提升活动。
4.领军人才。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于资金下达年度在建的为提升行业引领力、影响力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建设。
5.示范园区。引导资金应用于支持所有批次全省“五个一百工程”示范园区正在实施的园区提升工程,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单个省级重点项目一次性资金支持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重点企业、重点品牌一次性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个,省级领军人才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个,省级示范园区一次性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个。
(二)“两业融合”试点
1.已列入国家级试点的园区和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2.已列入省级试点的区(开发区)、园区、企业的在建试点项目。
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园区和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分别不低于200万元、150万元,省级试点的区(开发区)、园区、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分别不低于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三)规上服务业企业
上年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申报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恩施州域内注册、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未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五个一百工程”之“重点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应在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完善土地、规划、能评、环评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已落实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对于我州列入省级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品牌、领军人才、示范园区,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予以支持,原则上三个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或示范园区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州发改委根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间安排,组织开展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九条资金安排和计划下达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州发改委根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确定引导资金本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下发引导资金申报通知。
(二)各县市发改部门及恩施高新区科经局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州发改委。
(三)州发改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县市(恩施高新区)上报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州政府审定后,由州财政局及时拨付至县市(恩施高新区)。资金奖补方案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预算已安排但当年没开工或超过当年资金实际需求、项目结转一年的资金,本级财政审核后继续用服务业发展相关项目;对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州发改委负责督促各县市发改部门加强项目日常管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查和资金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第十三条申请并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提供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工并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每年1月10日前,引导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等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报送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五条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楼堂管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各县市必须在3个月以内将收到的引导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扣回引导资金、取消下年度参与资金分配资格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20年10月20日印发的《恩施州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