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蕲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蕲春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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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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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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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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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由县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筹资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活动,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 ;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等方式。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条 ; ;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协调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程监理与计价等监督管理,负责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和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做好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及事前绩效评估;
(四)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规避招标行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审计局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计划;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领域项目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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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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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九条 ;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牵头编制本行业专项建设规划,并对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等内容,开展专项论证,同时编制次年的项目清单及建设方案。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次年项目清单及建设方案后,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清单及建设方案开展综合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每年4月底前完成;
(二)县财政局同步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者整体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者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项目咨询意见、评估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决策重要依据。
第十条 ; ;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清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可开展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审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纳入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债券资金投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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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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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监管人)等事项,并与县当年度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十三条 ;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优先选取紧迫性项目、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及债券资金投资配套建设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征收搬迁基本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第十四条 ;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编制本行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计划,并于当年7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交;
(二)县发改局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县财政局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三)县发改局根据县财政局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于当年9月中旬报县政府审议批准;
(四)县发改局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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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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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外)一律在湖北政务网项目审批平台上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赋码由县发改局负责。
第十七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含消防)、人防、水利、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者并行推进。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其它并联审批手续的依据。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节能评估、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十九条 ;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者依规选择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