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荆自然资规发〔202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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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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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自然资规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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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荆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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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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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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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机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荆门市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市级适度统筹、省级平台交易为补充”原则,组织实施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和调剂。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分别负责市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 ; ;市级统筹指标库建立

第五条 ; ;市级统筹指标是指将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旱改水提质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生态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照荆政办发〔2022〕25号文件规定,划转至市级指标库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 ;各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部、省报备系统审核入库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核算市级统筹指标数量,并按项目(可分批次处理)对相关县(市、区)局印发指标统筹文件,明确市级统筹指标的数量、统筹经费及资金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按指标统筹文件将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至市级指标库。

第三章 ; ;市级统筹指标库管理

第八条 ;市级统筹指标实行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分别负责市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台账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每月25日前做好市级统筹指标数量和统筹经费、市级统筹指标使用数量和使用费等相关数据统计,并及时与市财政局开展相关数据核定。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专报形式,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动态、市级统筹指标数量及统筹经费拨付、市级统筹指标节余、使用和使用费收取等情况。

第四章 ; ;市级统筹指标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指标需按荆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市级统筹指标使用费按荆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级统筹前,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应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并填报《荆门市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申请表》(详见附表1)。跨县级行政区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 ;市级统筹指标使用审核程序

(一)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分别受理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或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耕地占补、增减挂钩指标市级统筹申请,并负责牵头办理。

(二)会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负责提出初审意见,拟定指标配置方案,填报《荆门市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审核表》(详见附表2),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审核项目是否属于市级统筹指标使用项目范围后,报送局领导审定。

(三)意见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负责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相关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或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相关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指标统筹。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指标统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反馈意见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统筹申请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根据指标配置方案核算指标使用费,并开具《缴费通知书》。

第十五条 ; ;相关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或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凭缴费发票原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生态修复科办理指标使用手续。

第五章 ; ; ;市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第十六条 ; ;市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以下简称市域指标调剂),是指各县(市、区)无法自行落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或市级统筹指标不足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确需市域指标调剂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分局或跨县级行政区项目业主填写《荆门市市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申请表》(详见附表3)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负责填报《荆门市市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审核表》(详见附表4)。市域指标调剂审核及指标使用程序参照第四章市级统筹指标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 ;市域调剂指标需按荆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市域调剂指标使用费按荆政办发〔2022〕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 ;指标统筹调剂过程中涉及的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一并纳入市级统筹指标台账管理,作为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考核及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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