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采购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内控制度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局机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项目,以及在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内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机关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局机关采购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管采分离、内控完善、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党委统一领导局机关采购工作,负责重大采购政策、主要采购制度、重大采购事项决策;落实管采分离要求,成立局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日常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局机关采购管理办公室(局机关联合采购平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管理采购活动。
第六条 机关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内部采购。
第七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人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省局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局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指挥中心)、财务装备处、审计处、服务中心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日常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局机关采购管理制度,研究审议采购实施及监督机构职责与岗位分工,审议重大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按规定履行采购项目实施与结果确认审核审批程序,研究重大采购事项,并提交局党委审议决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在具体采购项目的启动实施与结果确认审核审批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对采购工作的保密管理、采购合同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审核;财务装备处负责对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实施前后的法定程序与采购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的程序合规性、手续完备性等事项进行审核;服务中心负责对资产配置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局机关采购管理办公室(局机关联合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局机关采购办”),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设主任一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级干部担任),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由审计处、机关服务中心及需求处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局机关采购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的程序性、规范性把关,参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拟订局机关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办理采购信息公开及采购档案管理,依规组织开展局机关内部采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局财务装备处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采购预算,办理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需求处室履行编制确认采购需求,起草签订合同,办理履约验收等职责。
第十五条 局机关纪委对机关采购活动的廉洁性、规范性实行全程跟踪、备案监督。采购计划审查、抽签、采购小组评审、中标结果确认、质疑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由局机关纪委实施监督。公开招标项目实行省局纪委(专员办)全程跟踪、备案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或磋商小组等),负责局机关分散采购项目以及符合规定的内部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局机关采购办依规组建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预算5万(含)以上的网上商城项目、符合规定的内部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采购小组由需求处室、机关服务中心、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工作岗位,落实管采分离要求。压实采购监管、采购实施、采购需求等部门、岗位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采购活动组织与具体评审、采购经办与采购合同审核、履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岗位风险等级实行定期轮岗,轮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或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与方式
第十九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纳入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2021年版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2021年版为60万元)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局机关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3-5家)。承接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竞争性磋商等六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局机关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21年版为4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拟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局机关采购涉密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21年版为400万元),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等四种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询价方式适用范围: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适用本采购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拟适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理由(由局机关或系统内2名相关专业人员、1名法律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出具评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局党委会审批后实施(紧急采购事项可先口头报批,事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前,采购需求部门应开展市场调查,在满足采购需求前提下,合理测算采购最高限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改变采购方式,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范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五种情形,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第三十条 网上商城是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便利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为采购人与协议定点供应商搭建的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商城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直购、议价、竞价三种。
(一)直购方式,在网上商城直接选定符合需求的产品及协议供应商成交。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技术指标明确,产品价格较稳定,单项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下项目,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操作规则明确适用直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二)议价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协议定点供应商对产品同时议价,满足采购需求且最低价成交。适用范围:
1.根据合同约定可优先考虑上年度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经需求部门组织考核评价合格,若本年度采购需求变化不大时,由需求部门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与上年度成交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议价(连续议价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连续服务期最多不超过三年)。
2.因涉密、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可预见、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等原因,经需求部门申请(由局机关或系统内2名相关专业人员、1名法律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出具评审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可与符合需求的协议供应商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议价。
涉密情形,应由局保密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市场竞争不充分情形,是指网上商城全网竞价连续二次采购失败时(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经采购小组论证采购文件无歧视性、排他性后,可申请与有效报价供应商进行议价。
不可预见情形,是指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因工作计划临时调整,经审批同意需要紧急组织实施采购的情形。
采购预算5万元以上(含)的一对一或一对多议价项目,应报省局党委会审议决定,5万元以下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一对一或一对多项目实施前,采购需求部门应开展市场调查,在满足采购需求前提下,合理测算采购最高限价。
(三)竞价方式,选定产品后,在全部符合条件的协议供应商中竞价,满足采购需求且最低价成交。适用范围:除直购、议价项目外,其他网上商城采购项目一律采取竞价采购。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操作规则,信息技术服务、装修、修缮工程项目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竞价时,应参照议价方式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网上商城采购应按规定成立采购小组。采购预算5万(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需求处室与局机关服务中心、审计处工作人员共3人成立采购小组,预算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按上述原则,成立5人采购小组。采购预算5万(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成立采购小组,按网上商城规则组织实施。
(五)网上商城采购信息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进行响应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采购项目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四章 内部采购组织形式与方式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6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内部采购范围。
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