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孝昌政发〔2022〕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9:23
收藏
详情

;孝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昌县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孝昌政发〔2022〕15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观音湖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孝昌县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孝昌县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2022年11月24日

;

孝昌县加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精神,依法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孝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孝昌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所确定的县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二、主体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

设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见附件1),作为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征收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为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征收项目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和社会力量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三、实施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建设指挥部)或县土地收储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查及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1.核定征收范围;

2.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会同资规、城管等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并就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合法、临时建筑是否超过批准期限作出认定;

4.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预评估;

5.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报县政府审核。

(三)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作出征收决定。

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应当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范围确定后,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向社会公告,书面通知资规、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口迁入及分户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订立补偿协议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征收补偿决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会同资规、城管等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纳入补偿范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补偿范围。(见附件2)

五、房屋评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组织制定。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孝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资金筹措

征收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县土地收储部门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土地收储部门编报年度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年度基金预算。

(二)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投融资平台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由县投融资平台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落实资金。

征收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台账,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补偿标准

孝昌县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3)。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本文件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含补偿标准),报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

(二)孝昌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和标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孝昌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孝昌政发〔2019〕3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尚未完成征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意见正式施行后的房屋征收项目,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未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报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五)本意见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

附件:1.孝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成人

    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孝昌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